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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的买卖,可以吗?

158****0035 | 2018-05-25 19:07:40

已有3个回答

  • 151****2529

    就现行法律来说是不允许的,集体土地建房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是你手头上“拥有单间的房产证”为建房证?不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
    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曾在7月份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
    虽然这是个趋势,但是尚未形成条例或者法令出台。根据以前案例来看,如果受让方是同村农民的,使用权的流转是可以进行的。

    查看全文↓ 2018-05-25 19:08:14
  • 144****0423

    您好:
    一、农村自建房买卖是否合法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因此我们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根据2007年10月1 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同时,由于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二、农村自建房买卖有效的条件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很多农民开始走出村庄,到外面的世界开创事业,为了农村的自己空置,很多农民选择将该自建房卖给他人。但是农村的自建房有其特殊属性,不知道农村自建房买卖是否合法,农村自建房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如果这些不清楚的话不妨直接咨询专业的律师,他们会告诉您已便于您决定是否购买农村自建房

    查看全文↓ 2018-05-25 19:07:57
  • 131****1900

    村集体范围内可以买卖,但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行。
    可以,但买卖受到限制,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
    在本村村集体范围内经村集体同意的,可以转让。

    查看全文↓ 2018-05-25 19: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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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就现行法律来说是不允许的,集体土地建房住户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是你手头上“拥有单间的房产证”为建房证?不过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都要控制增量,盘活存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曾在7月份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土资源部从1999年开始,就在全国不同地方,开展了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验、试点。虽然这是个趋势,但是尚未形成条例或者法令出台。根据以前案例来看,如果受让方是同村农民的,使用权的流转是可以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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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中村委会卖地承建方无证申报国家的房屋进行买卖是犯法的吗?买房业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装修加入住后发现不能上户,可以法院起诉全额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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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土地的使用权证不是农村宅基地性质,有土地出让收费凭证,在上面建设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就可以进行交易的。自建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自建房是我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另外在我国商品房政策推出前,很多单位也曾通过集资自建房的方式,来解决企业员工的居住需求问题。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逐步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自建房建设水平越来越高,类型越来越丰富,尤其江浙一带种类多样。只要土地的使用权证不是农村宅基地性质,有土地出让收费凭证,在上面建设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就可以进行交易的。办理好交易和过户手续后,该项地皮的使用要就是属于原户主。人们所说的自建房,一般指农村自建房。而在县镇级别的小城市,也存在着大量的自建房。与农村自建房不同,县镇里面的自建房不是使用集体的农业土地。它们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和商住用地。房主往往拥有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因此,这些土地或房产是可以合法过户或交易的。以往,城镇管理体制疏松,办理土地使用证门槛低。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城镇土地日趋紧张,越来越多的城镇提高了拿地门槛或者禁止建设自建房。城镇自建房在不久的将来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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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土地的使用权证不是农村宅基地性质,有土地出让收费凭证,在上面建设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就可以进行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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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村集体范围内可以买卖,但须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才行。可以,但买卖受到限制,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在本村村集体范围内经村集体同意的,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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