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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评估士地与房屋用途不一致?

146****9009 | 2018-05-28 10:00:09

已有4个回答

  • 132****6224

    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经常会遇到估价对象改变原规划用途而改为其他用途。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是因城市建设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临街建筑物拆除后而自然导致非商业用房因临街而改变其原规划用途。
    产权人改变用途可分为两类:一是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后经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而改变其用途;
    二是未经审批机关审批擅自改变用途。在估价时,第一种情况则不能按实际用途进行估价而应按原批准用途估价。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其行为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目前在旧城改选拆迁估价中的相关规定,亦对改变规划用途这一现象做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原则;
    二是依据产权证件记载原则;三是产权证件无记载、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一致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基本上都是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确定原则也即维持原规划批准用途。若以实际用途估价抵押权人受偿后遇到城市房屋拆迁其合法债务难以得到保护。

    查看全文↓ 2018-05-28 10:04:10
  • 153****2451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上的用途只是说明过去的状态,评估时应根据评估时点房屋的实际使用状态确定用途,在确定评估值时以现时用途下的房屋市价(重置价)扣除与现时用途不相符合的相关因素(即调整因素,需主观判断影响程度),加上未来可能增值的潜力因素,确定房屋评估值。

    查看全文↓ 2018-05-28 10:03:38
  • 145****7404

    由于房地产用途是决定房地产价格的核心因素之一。房地产用途不同,房地产权利人从房地产中获得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房地产价格就不同。在评估过程中,由于房地产用途的不一致,造成房地产价格定义中设定房地产用途的困难。因此,能否正确设定房地产用途,将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价格的准确揭示和显现。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上海市资产评估机构中对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的实务处理方式,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一、房地产用途不一致的表现和导致的原因浅析
      结合笔者对上海部分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案例的调查和归纳,目前在评估中遇到的房地产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土地登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
       由于我国原先房地产权利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是采用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登记的方式,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两种登记所依据的分类系统不一样,导致对同一宗房地产,记载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记载房屋建筑物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可能不 一致。而且房地产权利人在实际申领房地产权证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土地使用权和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建筑物登记在不同时点的情况,因而也导致了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差异性。
    例如: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而房屋建筑物的登记用途为办公;或者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而房屋建筑物登记用途为商业等。
      2. 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或规划用途不一致。
       权证登记用途是指土地、房屋的合法用途。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发展,具体宗地的区位随着城市范围的拓展及城市生产力规划布局的调整而发生了变化。由此引发了土地潜在价值和权证登记用途下在用价值的矛盾,特别是当土地潜在价值大于土地原用途价值时,土地的使用人将有更强的欲望去改变原土地用途而实现土地 的潜在价值。由于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滞后或房地产权利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房地产的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出现。
      如在房地产使用过程中进行过改建,用途发生变化,而权证未及时变更。如:市区内原先工业用途的厂房改建为办公、商业、宾馆酒店等用途房屋,或市区内工业或住宅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底层临街部位破墙开店导致实际用途变为商业等。
      上述情况还表现为房地产的实际用途合法,但并不一定符合城市建设的发展规划;或者房地产的实际用途不合法,但它并不一定不符合城市的发展规划。
      3. 权证登记用途的不全面性。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土地使用权证书上土地用途一栏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在房地产评估中,经常碰到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一个用途,而到现场勘察时会发现还有其它的用途。如:土地用途为工业,其上面附着的主要房屋用途也为工业,但部分房屋用途为办公或住宅。
      4. 房地产权证登记时的差错导致的用途不一致
      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但在实务中也有发生。如:笔者曾经碰到的一个案例,土地和房屋的实际用途均为办公,而且房地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未发生过用途变更,但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土地和房屋用途均为工业,经与有关发证部门核实,确定为发证时登记差错。
      二、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评估处理的几种现状方法和依据
      1. 按照权证登记用途评估
       持此种观点的评估人员依据为《房地产估价规范》,即房地产用途以合法前提为准,不论其目前的实际用途如何,应按照房地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 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进行评估。其优点在于遵守《房地产登记条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房地产使用的合法性原则,但缺点是部分程度上漠视了房地产使用的**高**佳使用原则,同时当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产证登记用途不一致时,依然无法解决矛盾。
      2. 按实际用途进行评估
      持此种观点的评估人员认为房地产实际用途反映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潜在的依据为房地产的使用者总会按照房地产的**高**佳原则去使用房地产。其优点是反映了房地产使用的**高**佳使用原则,缺点是忽视了房地产使用的合法性。
      3. 结合权证登记用途和实际用途进行评估
      持此种观点的评估人员认为应该结合房地产登记用途和房地产的实际用途,综合考虑加以判断。
    如 认为房地产权证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时,应按权证用途评估;房地产实际用途与权证用途不一致时,应按实际用途评估,但需在评估报告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其优点是综合反映了房地产使用的合法性原则和**高**佳使用价值,从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角度出发,维护了国有资产的权益。但缺点是有时会无所适从或依 据不充分,即既不符合房地产使用的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高**佳使用价值。
      三、关于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评估处理方式的探讨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房地产评估的基础,一般房地产评估所说的价格就是指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房地产客观合理的价格。虽然实际操作中评估的不一定是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是房地产在某些假定条件制约下的正常价格,但市场价格毕竟是一切评估目的、评估基础、限制条件下的房地产价格的基准。如何 针对房地产用途的不确定性,科学合理地设定在市场价格基础上地价定义中的土地用途呢?根据笔者对相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房地产评估理论的理解,有如下几点建议:
      1. 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时。
      有人说,房随地走;也有人说,地随房转;其实,房地是一体,谁也离不开谁。有地不盖房, 土地得不到利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存在;盖房不在地上,成了空中楼阁,实际也是不存在的。但根据国外不动产估价的流行看法:土地具有价值,而改良物则是贡献价值;土地可优先取得来源于不动产的全部收益,也可优先取得来源于改良物的所有报酬。(此观点来源于美国估价学会编著的《不动产估价(第11版)》)因 此,当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时,设定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用途为依据。
      2. 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时。
      主要看两者其中之一哪个与规划用途相一致,如果实际用途从城市规划资料上已经可以看到并且已经有明确的规划指标时,可以设定土地用途以实际用途(规划用途)为依据。
    如土地权证用途为工业,但根据查询所得的城市规划资料看,地块所在区域面临拆迁,今后的土地用途为商品住宅,规划条件明确,则可以按照规划用途进行评估。
      3. 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时。
      当土地权证登记用途 (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一致时,设定土地用途应以土地权证登记用途(实际用途)为依据。
      当土地权证登记用途(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时,如果待估土地已纳入城市建设拆迁改造计划范围,为了体现城市规划造就土地价值,土地价值引导土地利用的城市建设运作模式,设定土地用途应以土地的规划用途为依据;
      如果待估土地未划入城市建设拆迁改造计划范围,设定土地用途宜在现状利用条件下以权证登记用途(实际用途)为依据。
      4. 权证登记用途不全面时。
       当待估宗地除了具有权证登记的主要用途外,还有一种或多种次要用途时,设定土地用途时就要依土地主要用途与次要用途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定。如果土地的次要用途是主要用途的附属用途,是为主要用途服务的,两者之间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这时设定土地用途应以主要用途为依据;如果次要用途与主要用途之间没有必然 的内在联系,有没有次要用途都不影响主要用途功能的发挥,这时设定土地用途应以主要用途与次要用途组成的混合用途为依据。
      5. 土地用途很特殊难以归类时。
       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规定,在房地产评估中,土地用途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1)居住用地;(2)工业用地;(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综合用地;(5)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者其它用地。但在房地产和评估中土地用途的分类与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的分类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由于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的分类比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的分类要细,所以由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的分类过渡到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的分类,有一个归类的问题(特别是 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当土地登记用途很特殊或土地登记中土地用途的分类不规范、不具体时,有时确实很难将它归类到土地估价中土地用途的哪一类,这时设定土地用途时,就要看该宗土地周围的土地利用类型,建议以该宗土地周围的主要土地用途进行归类为依据。
      6. 权证登记用途错误时
      这种情况下,一般要通过调查核实,加以确定。如果确系发证部门登记差错,则应及时提醒发证部门加以修正。并按照修正后的正确用途进行评估考虑。
      四、关于房地产用途不确定时的评估实务处理意见归纳
      结合在实务中的经验,以下为笔者归纳的几种情况下的评估处理建议:
      五、建议和意见
       上述讨论的仅是在评估人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所涉及的一些建议和思路,如果确实涉及需要变更规划用途和权证登记用途,这时所涉及的是一个实际用途合法性与规划用途科学性的矛盾。现实中很多房地产由于取得权证的时间较早,而城市规划用途则随着城市发展的需要作出相应调整,这时就会出现房地产实际用途合法性与 规划用途科学性的矛盾。
      诚然,在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中,合法性是判断事物适时与否的首要标准,如果不合法也就失去了它立足的基础。但 是,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离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一段距离,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强调权证登记用途,不一定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因此,希望有关部门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同时加快房地产用途登记的及时更新,切实做到房地产的实际用途与权证 登记用途相一致。

    查看全文↓ 2018-05-28 10:02:47
  • 151****8145

    那就考虑它的实际用途。比如设计用途是住宅而实际用途是商业,就考虑它作为商业时的价值,但是价值要比商业房低比住宅高。房地产估价时有个**高**佳利用原则,这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评估的。

    查看全文↓ 2018-05-28 1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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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路线价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土地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街道情况:宽度深度)。对于同一块,土地的价值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您知道土地的平均价格,请通过街道宽度和街道。通过深度调整确定评估对象的土地价值的方法是路线价格方法。很明显,可以先设置或选择标准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用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房屋市场价格,然后修改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以计算房屋的市场价值。被征用。对于住宅房屋,修正系数主要包括占地面积比,方向和楼层;非住宅房屋根据目的分为商业,办公和工业类型。修正系数主要包括建筑面积比,楼层和街道条件。2、基准地价对于某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可以参考同一水平和相同目的的现有基准地价,并调整一般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后获得评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该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特征。3、剩余当房地产的总价已知或可以衡量时,因为房地产的总价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房产的价值,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或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财产的计量,扣除总价值后,可以获得财产的价值或土地使用权。值。这种方法通常用于房屋或土地的个人估价。4、收益不同地区,不同用途和类型的房地产收益率也不同。根据要估算的房地产收入返还价值的方法是收入减少法。房地产价值=房地产纯收入÷收入减少利率。5、假设开发对于未完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纯土地或在建工程等),通过测量正常开发后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剩余开发任务的正常投资,估算房地产价值的方法是获得。6、市场比较提取市场上相同目的和其他类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案例(出售或评估,正常报价),与要估算的房地产条件相比较,对每个因素进行索引并通过准确的指数对比度调整得出一种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该方法具有很强的实际意义和准确性。它通常在市场成熟,交易透明,比较案例易于查找时使用,估值结果更准确。7、成本(1)成本产品算法,即计算获得土地或实现土地开发的成本,不包括异常因素的价值,并在累计正常成本费用后取一定的资本利息和合理的投资利润,A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种方法通常用于评估在正常程序下获得的土地。(2)重置成本法,是衡量现有房屋现行市场标准下房屋重建成本的一种方法,然后考虑基金的利益并计算一定的开发(或建设利润)以获得完整的房屋。重量。设定成本价格,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范确定建筑新颖度。两者相乘以得出评估房屋价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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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那就考虑它的实际用途。比如设计用途是住宅而实际用途是商业,就考虑它作为商业时的价值,但是价值要比商业房低比住宅高。房地产估价时有个**高**佳利用原则,这就是根据这个原则评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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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合同有没特别约定的,没有的话一般以后面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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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户指导价是交税的时候房产局给出的价格,决定交税的价格;评估价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给出的评估价,决定贷款;网签价是向房产局申请过户、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价格,但交税还是要看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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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都是有规划的,都是按照规划来建造的,您可以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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