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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契税基数怎么算?

138****9535 | 2018-06-01 09: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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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3610

    房地产土地契税税率比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税率为3-5%。在现行中,房地产企业缴纳土地契税为3%。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6-01 09:33:20
  • 151****9253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查看全文↓ 2018-06-01 09:33:06
  • 143****5673

    1.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4.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6-01 09:32:47

相关问题

  • 2种方式:买卖或赠与两种方式:买卖方式费用:满5年: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证件工本费:80元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未满5年: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交易契税:成交价*1.5%(买方缴纳)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证件工本费:80元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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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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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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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    1、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出让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    三、土地转让环节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 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四、土地使用环节     (一)自用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出租    1、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省对独立于行政区划外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场、林场也征收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看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2、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出租土地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2%单位或个人出租土地,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分别计征所得税。    (三)投资    1、营业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征收营业税: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发生转移,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移,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进行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无形资产并投资两项业务,转让无形资产应确认转让损益,计入应税所得。    4、契税。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产权承受方缴纳。  5、印花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增加的部分需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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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下半年北京土地市场热度依旧不减,十一过后,北京市土地供应将大幅增加。这些地块能否满足开发企业,而集中推地能否平抑不断攀升的房价,又会对企业推盘节奏产生哪些影响? 成交价有望达800亿 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挂牌3宗土地,包括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未来科技城北区)CP05-0801-0011、0013、0015、0017地块F1住宅混合公建用地、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配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未来科技城北区)CP05-0801-0018、0020、0021地块F2公建混合住宅用地、F3其他类多功能用地(配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交通枢纽M、N地块B4综合性商业金融服务业用地。 挂牌的这3宗土地,叠加前期已经待售的26宗土地,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23日,一个月左右时间内,北京将出让29宗经营性土地。这29宗土地合计起价达到了576.94亿元,其中有7宗土地的起价就超过了30亿元,**高的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69、670、665、666、668地块,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和新宫村1404-657、659、1401-607地块起价分别达到了55.6亿元、57.3亿元。 按照北京目前土地市场平均溢价率40%计算:这29宗地的**后成交有望达到了800亿元左右。在这29宗用地中,有19宗居住用地,合计地块的建筑规模为356万平方米。 刚改类产品或成稀缺品 这些土地集中入市的话,是否会缓解北京目前的供需,平抑不断攀升的房价? 2015年1~8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增幅下降,而此阶段北京市的房价依然领涨,所以需要出手平抑房价,**简单的手段就是增加供应。当市场集中推出这么多地块,购房者就会认为房价会下跌,一定时间内的销售就会出现短暂性的抑制。这时,开发企业就会出现分化,有实力的开发商,会接着扛价。而没实力的开发企业,会在年底之前跑量降价,因为要在年底前偿还各种贷款。但是长期来看,北京不存在房价下行空间。 相关数据显示:今年截至三季度,北京土地市场成交25宗商品房住宅用地,虽然从25宗土地总面积看合计高达427万平方米,但因为多种配建,实际商品房住宅用地合计只有104万平方米,按照商品房平均单套120平方米计算,未来能够供应形成的商品房住宅只有8600套。北京2015年来,供需结构已经失衡,从2015年截至9月中旬,合计供应商品房住宅只有26882套,而成交则达到了37216套,高端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业内认识表示,土地市场的集中放量,暂不会影响公司的销售节奏,仍会按照既定方案去推盘。地价的上涨,使目前北京市场上的产品以高端盘和自住房为主,一些客户也是被高端化,一些刚改类产品(120~140平方米)反而成稀缺。房企拿地时,做这类户型,或是一种机会。(参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