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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没过户 离婚怎么分?

143****8701 | 2018-06-11 14:59:21

已有3个回答

  • 148****1930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对于还没有取得产权的住房,可以等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之后,再分割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查看全文↓ 2018-06-11 15:00:04
  • 153****2979

      只要当事人是善意购买,那么原房主是否闹离婚,与当事人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原房主因为闹离婚,而影响当事人过户的,当事人有权利起诉。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查看全文↓ 2018-06-11 14:59:52
  • 141****2933

    买了,没有过户,应该先确认产权属于你们夫妻,如果这个房子是在你们婚后买的,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按比例分割。

    查看全文↓ 2018-06-11 14:59:39

相关问题

  • 离婚时房贷未还清,房产的分割问题,要根据房屋购买的时间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房屋购买于婚后。这种情况下,房屋无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还清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二、房屋系一方购买于婚前。这种情况下,根据房屋产权登记于谁的名下,又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1、房屋产权登记于婚前付款买房一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房产分割,《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第2款有明确的规定,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显然,这种情况下,房屋应归婚前付款买房一方,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婚前付款买房方给予补偿,同时,尚欠的房贷也由婚前付款买房方承担。2、房屋产权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尚欠的房贷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房产与房贷应一并分割。至于一方于婚前所付的房款,应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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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是父母的,现在过户给女儿了,如果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了住房是父母赠与女儿个人财产,那么女儿离婚后该住房不参与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分配,归女儿一人所有。  如果没有任何约定,这个住房在婚后过户给女儿,属于女儿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离婚时女婿有权利主张得到一半权益。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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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房产归你、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之后自己随意卖房过户;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话想卖房子用前夫签字; 参看离婚后过户需要的材料:需要原来夫妻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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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只要房产证土地使证过户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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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可以协议分割属于两位的共有财产。  对于还没有取得产权的住房,可以等取得住房全部产权之后,再分割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分割财产的一致意见,可以到法院起诉解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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