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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漏水开发商保修吗?

141****6726 | 2018-06-15 16:54:16

已有3个回答

  • 141****8768

    首先做的就是保全证据,包括你的损失和权利主张;
    在向其主张你合法权益的被拒绝的情况下,你可已先自我维权事后诉讼,或直接诉讼,当然在损失较大的前提下,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6-15 16:56:23
  • 144****1726

    应该找物业吧

    查看全文↓ 2018-06-15 16:55:34
  • 151****8716

    法律法规上保修期5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你说的漏水应该在停车位购买合同上重新和出卖方约定,如果没有,你只有好好和出卖方协商了

    查看全文↓ 2018-06-15 16:54:45

相关问题

  •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够决定:1、对于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来转让产权的地下车位,业主在购买车位并且办理了产权证之后,产权就归属于业主所有。2、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并没有包含在公摊内,开发商也明确表示停车场的面积,没有计算在总的公摊内,开发商是有权把车位出售,这部分的车位产权归属于开发商。3、小区的停车位已经划入到了公摊面积,比如说地面上的停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或者是物业是没有权利去出售转让停车位的。4、还有一部分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在平时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转让使用权,但是在打仗的时候会直接征收为人防工程使用。

  • 可以向开发商申请申诉 向对方说明情况 如果同意更换位置就更好啦 不过很多地方如果买了车位 有协议的就不能随便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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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有必要先探讨一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住宅小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间和范围,停车位是其重要配套设施。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其次,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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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地下室的车位要看产权的话,首先要看是否已经算进了公摊面积,如果已经算进了公摊面积的产权就归业主所有如果没有进行公摊,则归开发商所有。但如果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则产权是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出售。对于有些开发商具有地下停车场的产权,但是进行售卖的时候,也只能售出给本小区的业主。而且即便是已经算在公摊面积内的停车场,全体业主也有停车场的使用权,因为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人是没有权利进行买卖的。所以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区停车位使用情况都存在租用,而并不是出售。对部分业主想要购买乘车位的话,首先要明确停车位是否带有产权证明,如果无法给予到个人所有权证,不建议购买。

  •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无产权的车位,从2011年之前税法角度来讲是一种实质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只不过这种租赁方式与土地使用年限相同,所以开发商称为销售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对这种情形明确为:“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报税总价=指导价*房屋面积,契税(买方):报税总价*3%;个税(卖方):报税总价 *1%;营业税(卖方):(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5.6%;印花税(买方):报税总价*0.1%;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报税总价*0.5%;转移登记费(买方):550元/户;土地增值税(卖方);业主可提供购买发票:差额征收 (现报税总价-原报税总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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