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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产权归属业主还是开发商

153****1900 | 2023-02-16 12: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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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8772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才能够决定:
    1、对于可以通过出售的方式来转让产权的地下车位,业主在购买车位并且办理了产权证之后,产权就归属于业主所有。
    2、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如果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并没有包含在公摊内,开发商也明确表示停车场的面积,没有计算在总的公摊内,开发商是有权把车位出售,这部分的车位产权归属于开发商。
    3、小区的停车位已经划入到了公摊面积,比如说地面上的停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或者是物业是没有权利去出售转让停车位的。
    4、还有一部分的车位,属于人防车位,车位的产权归属于国家,在平时可以通过出租的方式,转让使用权,但是在打仗的时候会直接征收为人防工程使用。

    查看全文↓ 2023-02-16 12:28:26

相关问题

  • 小区地下室的车位要看产权的话,首先要看是否已经算进了公摊面积,如果已经算进了公摊面积的产权就归业主所有如果没有进行公摊,则归开发商所有。但如果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所改建,则产权是归国家所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进行出售。对于有些开发商具有地下停车场的产权,但是进行售卖的时候,也只能售出给本小区的业主。而且即便是已经算在公摊面积内的停车场,全体业主也有停车场的使用权,因为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人是没有权利进行买卖的。所以现在绝大多数的小区停车位使用情况都存在租用,而并不是出售。对部分业主想要购买乘车位的话,首先要明确停车位是否带有产权证明,如果无法给予到个人所有权证,不建议购买。

  • 首先做的就是保全证据,包括你的损失和权利主张;在向其主张你合法权益的被拒绝的情况下,你可已先自我维权事后诉讼,或直接诉讼,当然在损失较大的前提下,还是寻求律师的帮助;如果数额不大,也可以寻求媒体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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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年限为40年。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就是指开放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正是因为现在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越来越多向地下空间发展,这样就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现在很多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都会标明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卖方所有。所以,即使有观点认为,有地才有房,地下停车位仍在业主土地使用范围内,因此产权也应归业主所有。不过,这种情况几乎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开发商依然持有地下车位产权,并通过买卖获利。业主通过买卖的方式拥有自己的车位,不用交停车费,但是,依然要向物业缴纳车辆看管费和其他管理费用。这就要看在购房合同中有没有注明地下停车位是否参与了分摊商业用地,如果是,那么产权就属于所有业主;如果没有,就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他们有权利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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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一、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1、业主分摊建设费用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2、开发商独立建设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3、地下防空工事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二、查询产权归属办法: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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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附属地下车库共有四大类:1、根据《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民防工程的所有权。因此,开发商可以取得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的所有权。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开发商可以转让和出租。但由于该《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作为民防工程的地下车库所有权人其出租期限有多长,所以有的开发商就打起了擦边球,出售使用权70年,这等于是变相出售产权。2、目前,小区业主车位产权之争大部分就集中在开发商自建的地下车库上。市房地资源局曾于2002年初发布《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中规定:“商品房项目附属的地下车库应优先满足本地块范围内房地产权利人购买、租赁。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地下车库,在预售期间仅可预售给本地块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显然,该规定并未禁止车位不可出售给小区以外的购买人。但是如给小区外投资者抢占后再高价出租或出售给小区内有实际需要的业主,显然小区内业主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并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关于地下车库预售申请及许可证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操作口径》,使车位的买卖、转让趋于统一、规范。3、开发商在立项设计时就将其作为小区配套设施,并且开发商将整个地下车库的面积都分摊了。该类车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只能仅限用于对小区业主出租,而不能出售。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除非有合法产权的分摊协议,否则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如车库、自行车库、会所或俱乐部、仓库、人防工程等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4、售后公房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车库。该类物业由于受当时技术要求及设计理念限制,一般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地下车库,绝大多数是防空洞改建,其用途也五花八门,有开旅馆、加工厂、仓库等等,其产权归属非常混乱。按照当时有关政策规定,这些车库其实是作为房屋配套设施而建设的,承租人在购买公房时也未进行分摊,而且这部分面积国家相关政策也不允许进入分摊,因此,其所有人还是属于原来的出资建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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