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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丢了如何交房?

147****9004 | 2018-06-20 15:53:44

已有3个回答

  • 154****3260

    买房后不小心将购房合同和房款收据丢失了,可分两种情况来解决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损失:

    一、如果购买的是现房,你若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从法律上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你只需补办丢失的材料就可以了。

    二、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如果已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隐患。

    除此之外,还可以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好能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具相关证明。

    倘若不幸与无诚信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蔽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实,这样补充协议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相等的作用。

    建议购房者不要轻易随身携带合同和房款收据凭证原件,以防万一丢失。 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能办。

    查看全文↓ 2018-06-20 15:57:29
  • 137****8970

    购房合同丢了交房怎么办?

    1、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一般有四份: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份合同要放在银行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而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需要将四份合同都拿到房管部门。因此,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不小心丢失,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购房合同未做预售登记,在购房的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然后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五十元左右。

    3、预售登记后,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购房合同丢了可以补办吗?

    1、购房者持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如果不慎将合同丢失,应采取如下措施补救:若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并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若做完了预售登记但还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声明,并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若在做完了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后提醒一下大家,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身上,所以大家还是妥善保管好,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查看全文↓ 2018-06-20 15:56:13
  • 143****1111

    您丢失的只是您自己手中的那一份,在开发商、房产管理局、国土局那里都还各有至少一份,您只需要拿上您的购房缴费原始发票和您的身份证,写份您的原合同遗失和补签申请,找到开发商,就能解决了。

    查看全文↓ 2018-06-20 15:5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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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到报社登报,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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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丢失,贷款人可持身份证原件到受理贷款的管理处现场补办遗失证明,效力等同借款合同原件。 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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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夫妻提取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于哪种类型提取公积金按照相应的条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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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5.com/fangchan/shangpinfangmaimai" class="wlink" target="_blank">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以及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如合同中约定了办理产权证时间,则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如未约定,则自交房之日起90日内办理。如因开发商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产权证书,可依据前述规定主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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