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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何收回公房

145****0622 | 2018-06-21 11:04:47

已有3个回答

  • 153****3193

    你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只有产权人,即你所在单位有权处置该房屋,你相当于是租客,所以你拥有的权利比正式拆迁户少得多。不管是赔偿金还是安置费。见好就收吧。毕竟房子不是你的。你没权阻止拆迁

    查看全文↓ 2018-06-21 11:05:47
  • 134****9271

    公房称公住房住宅指由家及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住宅住宅未售前住宅产权(占权、使用权、收益权、处权)归家所
    理论说论住少
    事业单位都强制条件收

    查看全文↓ 2018-06-21 11:05:32
  • 155****7082

    根据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公房承租人变更应该注意的情况
    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的变更而侵害成员利益的情况,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3、原承租人去世的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条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查看全文↓ 2018-06-21 11:05:07

相关问题

  •  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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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要按照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因为单位的公房所有权人是单位,单位有权进行合法的处置。收回条件由单位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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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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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该被拆迁公房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应按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处理。(一)房屋承租权属于我国公民的可继承合法财产的范围,这与我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矛盾。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也属于合法财产范围。被继承人所承租的公房承租权也是合法取得,既然承租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且受法律保护,其当然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一般民法理论,房屋承租权属于依附于所有权的用益物权的范围,其含有财产权内容,对合法承租人来说含有财产利益。基于此,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公房使用权的性质和前述规定完全相符,所以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有法律依据。(二)我国法律对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继承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关的行政规章并非明确且有的已经失效,其也只是参照依据而非审理的直接源渊。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房承租权及其附属利益的继承已成为生活中的现实,无论是房屋管理部门、拆迁部门或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实际上大部分都是按继承问题操作的。(三)公房产权单位对把该房款补偿给原承租人又没有异议并已实际弃权,而且相关法律也规定承租人有权获得获得拆迁补偿。因此,为维护原承租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司法**终裁决原则依我国《继承法》解决本纠纷比效合理。二、实际占有人并非所涉及公房房屋的合法承租人,因而其直接取得拆迁补偿款并没有法律依据。(一)我国《城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对承租人进行相关安置;根据相关行政规章综合分析,被继承人去逝后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为:与被继承人生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但实际占有人已无法符合上述条件。(二)实际占有人的的户口是否迁入被拆迁房屋与其是否应获得全部或部分补偿款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现实生活,有房无户、有户无房、一房多户或房户分离的情形十分常见,仅以作这拆迁补偿以据即既不合理也无法律依据。如国务院法制办和建设部负责人解答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就指出:原《条例》将户口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标准,在实践中被一些所利用,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基于此,不能只凭户籍或占有(或居住)而当然认定其有合法的承租权或享有拆迁补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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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与单位就福利房买卖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协议规定有服务年限的条款,因此当职工没有履行该条款,企业收回房屋合法有据。否则,不能排除有人在分到房子后就走人,这对企业也不公平。另外福利房是国家对其工作人员长期来“低工资收入”的一种福利补偿,从法理上讲,单位无权收回住房。另外,判断这一问题要考虑到政策精神。目前,根据广东省的新政策,房改房上市要取消对职工服务年限和居住年限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因此,应该认定协议中的服务年限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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