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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房产如何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136****4580 | 2018-06-21 13:07:42

已有4个回答

  • 137****5530

    你好。如果你公公将他名下的房产赠与给你丈夫而且只有你丈夫的名字,应该视为对你丈夫一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6-21 13:12:19
  • 152****4709

    如果只改为你老公一人名字,肯定不算婚后共同财产,因为这是父亲单独赠与儿子的。想要作为共同财产,要么加你的名字,要么另签协议。

    查看全文↓ 2018-06-21 13:10:36
  • 133****5299

    到房产局 变更名字

    查看全文↓ 2018-06-21 13:09:01
  • 141****9618

    你好,把房产证更名到夫妻名下。

    查看全文↓ 2018-06-21 13:08:15

相关问题

  • 公房使用权不能继承,而是由与公房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人继续承租。如果是买断产权的公房,则房屋性质变更为私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买断,则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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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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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第17-19条对有关夫妻之间的财产问题作了规定,你可以对照看看: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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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种情况,婚前男方一个名义购房付**,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贷部分算共同财产,女方应当分得还款部分及利息一半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添加后该房产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离婚应当分割。  第三种情况,婚后夫妻购房,房产证在男方一人名下,该房产应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种情况,婚前男方全额出资购房,婚后妻子要求将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女方一个人的名字,该房产应当属于女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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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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