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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拿多少年过渡费

156****3351 | 2018-07-07 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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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2039

    过渡期补助费,是拆迁后对于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一般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你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6*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3*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6*原房屋面积。

    过渡费按什么标准补偿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

    查看全文↓ 2018-07-07 11:22:15
  • 141****2165

    在拆迁中,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被拆迁人如果自行安排住处的话,拆迁人应要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支付的过渡费是按每月每平方米多少钱来计算。

    比如被拆迁人被拆的房屋是50平米,而当地这项费用是8块的话,则拆迁人每月向被拆迁人支付400元,也可以一次性支付N个月或者一年。

    当拆迁人超过合同约定的还建房屋时间的,每个月支付给被拆迁人的过渡费会按一定数量提高。

    而每个月每平米支付的这个数值,是根据各地的经济水平,房屋租金水平不同而不同。以武汉为例,如果选择货币安置,过渡费按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5元计算,如果面积小,过渡费每月不到680元,则按680元计,如果超过680元,则按实际面积计算,时限定为6个月。如果选择现房安置,过渡费的计算方法与货币安置相同,但时限定为4个月。

    依据拆迁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现在已经超出1年,但不足2年,我们认为应按75%算,但开发商给我们分开算,按25%,50%,75%,是否合理。

    查看全文↓ 2018-07-07 11:20:51
  • 133****0751

    新房子拿到手后,就是办好手续,然后还有半年的装潢时间,也就是还能拿半年的钱

    查看全文↓ 2018-07-07 11:20:34

相关问题

  • 可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房过渡费的发放以什么时间为截止日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看当时签订的协议,如没有约定的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交房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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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房的具体面积,要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拆迁政策了,如果说是一平方还一平方,那你原来有多少平方,就补偿你多少平方,如果房屋建后没有相应平方的套房,那你可以找开发商谈、以优惠价格处理给你的多的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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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正在被拆迁,其他都谈得差不多了,还没签字。补偿2套房子先给1套,我家房子小,第二套是面积不够贴钱了,第二套能给过渡费用的,这个是要有时间的,你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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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主要是看您当初和开发商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时对此问题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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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对象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被拆迁后原选择安置房安置,现自愿改为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  二、选购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  三、费用承担  (一)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以下费用:  1、按娄政发[2012]1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承担安置补偿款。  2、根据娄政发[2016]8号文件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被拆迁人500元/㎡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高不得超过90㎡。  3、根据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安置对象应付安置房购置款包括: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凡选购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包干的补助(税费除外),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助面积**高不得超过90㎡。其余的购房款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4、一次性补助搬迁过渡费:4200元/人。  5、在政策安置面积内,除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电信等开通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外,购买商品房应承担的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超过政策安置面积以外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6、凡被选购的新建商品房,各项税费均按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规定缴纳。  (二)市财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下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另给予相应奖励。  (三)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其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入学。  (四)除上述费用由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外,其余购房款均由选购商品房的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五)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只适用本操作办法的优惠政策,不再适用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的其他条款。  四、工作流程  1、告知。以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为主,项目业主单位参与,依法依程序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  2、选房。被拆迁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3、申请、审核与付款。被拆迁人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填写《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由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报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和市(区)征地拆迁部门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上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及相关税费。自办理网签备案之日起,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自行腾空或拆除临时过渡房。  五、实施期限  (一)本操作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  (二)2016年10月26日前,被拆迁人已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之日起,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其搬迁过渡费。  (三)2016年10月26日后,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的,除享受[2016]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的优惠政策外,本办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不予享受。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搬迁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四)2016年10月26日后,如被拆迁人不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六、本操作办法**终解释权归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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