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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可以拿多少年过渡费??拆迁安置房超平方过渡费补偿

154****9904 | 2019-10-28 10:33:14

已有3个回答

  • 132****5804

    拆迁安置房的具体面积,要根据国家及当地的拆迁政策了,如果说是一平方还一平方,那你原来有多少平方,就补偿你多少平方,如果房屋建后没有相应平方的套房,那你可以找开发商谈、以优惠价格处理给你的多的平方。

    查看全文↓ 2019-10-28 10:33:33
  • 145****4432

    这主要是看您当初和开发商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时对此问题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查看全文↓ 2019-10-28 10:33:25
  • 132****0696

    《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规定: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
    案情简介
    案例来源:(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72号
    案情介绍:青浦动拆迁公司(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代理人)与高某(被拆迁人)于2008年9月签订《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名下坐落于青浦区某村X号房屋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作为补偿方式,如有差价另行结算。


    高某在《配套商品房分房单》上签字确认获得民惠佳苑的一套多层安置房,交房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前。青浦动拆迁公司于2012年2月通知高某交房(过渡费支付至3月底),但**终交付高某的为高层房屋。经多次协商,青浦动拆迁公司拒绝为高某调换成多层安置房,故高某提起诉讼,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依约交付多层安置房,同时支付至起诉前相应的过渡费。一审宣判后,高某认为判决结果有失公平便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1、对于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安置多层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青浦动拆迁公司支付高某至起诉前的过渡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实际交付的安置房与协议不一致如何处理?超期过渡费如何计算?
    根据判决结果可知,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和青浦动拆迁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真实有效,协议中虽未确定房型但《配套商品房分房单》上对房型有约定,青浦动拆迁公司违反了约定,但客观上民惠佳苑的位置已建造了高层房屋,不可能再建造多层房屋,故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提供多层房源的请求无法支持。此外,按照《配套商品房分房单》的约定,安置房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但实际交房超过约定期限,故青浦动拆迁公司应该支付过渡费至交付高某安置房屋为止。由于双方并未对过渡费进行约定,因此,应根据沪价商(2002)024号文中对过渡费的规定,超过3个月的以内(含3个月)的,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增发100%,支付相应的过渡费。
    二审法院对于高某要求青浦动拆迁公司交付多层房屋的诉请因无法履行,不予支持。关于过渡费的标准,一审法院按照沪价商(2002)024号文中对过渡费的标准进行计算,二审法院予以认同。
    提示:动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均有约束力,如果被拆迁人的安置房与协议中约定的不一致,可以适用《合同法》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主张权利。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安置房户型与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此问题可以通过更换安置房户型来解决。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系房源类型(多层房屋、高层房屋、复式房)不一致,此问题因客观无法履行而不被法院支持,但被拆迁人可以要求拆迁人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沪价商[2002]024号文只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如双方在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补偿约定则受合同法约束,双方应优先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查看全文↓ 2019-10-28 10:33:21

相关问题

  • 可参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置房过渡费的发放以什么时间为截止日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要看当时签订的协议,如没有约定的话,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交房时间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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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主要是看您当初和开发商在签定拆迁补偿协议时对此问题有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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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适用对象  娄底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房屋被拆迁后原选择安置房安置,现自愿改为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  二、选购范围  娄底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  三、费用承担  (一)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以下费用:  1、按娄政发[2012]1号及配套文件规定的货币安置补偿标准承担安置补偿款。  2、根据娄政发[2016]8号文件规定,项目业主单位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被拆迁人500元/㎡的奖励,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奖励面积**高不得超过90㎡。  3、根据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安置对象应付安置房购置款包括:政策安置面积自付款、超出政策安置面积购房款”。凡选购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只承担按实际购买面积给予500元/㎡包干的补助(税费除外),但每一个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的补助面积**高不得超过90㎡。其余的购房款由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4、一次性补助搬迁过渡费:4200元/人。  5、在政策安置面积内,除有线电视、燃气、网络、电信等开通费用及物业维修基金外,购买商品房应承担的税费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超过政策安置面积以外的税费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6、凡被选购的新建商品房,各项税费均按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相关规定缴纳。  (二)市财政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以下费用: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购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含90平方米)奖励0.5万元、90平方米以上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了奖励;市财政对购房人另给予相应奖励。  (三)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其子女可按就近原则入学。  (四)除上述费用由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承担外,其余购房款均由选购商品房的被拆迁人自行承担。  (五)自行选购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只适用本操作办法的优惠政策,不再适用娄政发[2014]21号文件的其他条款。  四、工作流程  1、告知。以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为主,项目业主单位参与,依法依程序向被拆迁人送达告知书。  2、选房。被拆迁人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  3、申请、审核与付款。被拆迁人向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填写《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由项目业主单位核实后,报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和市(区)征地拆迁部门会审,对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审批表》上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终审定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及相关税费。自办理网签备案之日起,被拆迁人在一个月内自行腾空或拆除临时过渡房。  五、实施期限  (一)本操作办法自2016年7月18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26日止。  (二)2016年10月26日前,被拆迁人已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之日起,承担安置任务的项目业主单位不再承担(支付)其搬迁过渡费。  (三)2016年10月26日后,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并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的,除享受[2016]8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三款的优惠政策外,本办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不予享受。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搬迁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四)2016年10月26日后,如被拆迁人不选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安置的,2016年10月27日起超期过渡费只按3000元/人·18个月的标准支付。  六、本操作办法**终解释权归娄底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解难题、促发展、保稳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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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渡期补助费,是拆迁后对于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一般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你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6*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3*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6*原房屋面积。过渡费按什么标准补偿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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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正在被拆迁,其他都谈得差不多了,还没签字。补偿2套房子先给1套,我家房子小,第二套是面积不够贴钱了,第二套能给过渡费用的,这个是要有时间的,你不用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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