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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多少钱

153****8549 | 2018-07-07 22:28:06

已有4个回答

  • 153****2280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有相应的权益价格。其价格内涵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利息、利润和产生的土地增值。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9:11
  • 146****4526

    1、外购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按要求计提摊销。

    2、企业在外购的土地上构建厂房、办公楼等自用固定资产时,在资本化期间内,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累计摊销计入构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计入“在建工程”,待完工后停止资本化,土地使用权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计提的累计摊销一般计入管理费用里。

    3、企业将自用的厂房、办公楼等出租,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时,其占用的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应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因为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的。

    4、企业持有的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董事会等做出相关决议时,要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建筑物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6、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7、企业取得的建筑物的时候购买价款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但是这个价值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那么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随同建筑物计入固定资产,以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会随着这个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8、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那么要计提摊销,当月增加当月开始计提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计提摊销。(无形资产章节讲到的需要计提摊销的情况)

    9、企业单独计价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那么不需要计提折旧。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9:05
  • 133****5180

    土地使用证到期后,想要延续土地使用证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具体费用视实际情况而定。参照土地使用证延期规定和土地出让金可以计算出实际需要缴纳的费用。
    土地使用证延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按照目前国务院腚的标准,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证是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
    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
    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8:58
  • 157****0106

    一、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缴纳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使用权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

    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

    场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

    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

    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

    土地收益金

    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

    查看全文↓ 2018-07-07 22:28:51

相关问题

  •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还没有相关的政策出台,因此具体的操作需要去咨询当地的房管局。对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怎么看?到期后怎么办?土地续期是否应收费?综合各媒体的报道,专家学者对此莫衷一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所说的“自动续期”,含义就是无条件的续期,不需要补交费用,也不需要再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自动地继续合法使用土地。经济学者马光远表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高价续费和基本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他认为,如果承认房子是有限的租期,那根本没有任何理由未来还要征收什么房产税,如果要征收房产税,就要把房子的永久产权属性还给老百姓。法学家应松年认为,法律已明确土地**高使用期是70年,但是许多地方在出让时,不是按70年办的。以此推论,依照法律规定来办,未按70年期限出让的土地,续期也就不应该收钱,“到了70年以后怎么处理,就要经过按重大决策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办。”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毕文强也认为,不应收费。“我们土地制度里,已经确定了土地出让金制,是一次性的收取费用,政府其实是透支性的收取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续期以后再续费,对于老百姓不公平。”但也有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收取续期费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表示,“当初国家按照20年到70年的不同档次来出让土地,也就是说,选择20年期限的,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是少的。”刘莘说,如果这部分土地在到期后免费续期到70年,对于当初直接交纳70年土地出让金的人来讲是不公平的。如果续期是免费的,那么就会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都会选择购买**短期限,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表示,“这样我们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就等于形同虚设了。”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认为,只能交给时间来解决,让后代用他们的智慧来解决这个难题。“到那个时候,市场经济机制更加成熟了,自然就有办法解决。”政协委员刘永好发表相似言论:“现在谈论这个问题还早着呢,我相信70年后应该顺其自然。到时会有一些楼盘逐渐到期,到期后自然顺延就行了。”中国首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王先进坦言,“我国的土地市场还很年轻,不成熟,还有许多漏洞和不公平。”王先进认为,《土地法》能解决土地产权这一**基本的问题,他还呼吁我国《土地法》应尽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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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法律和法规发行冲突,法律优先法规,上位法优先下位法。 司法实践中就是运用这个原则执行的,这在《立法法》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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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并不会因为贵公司是外资企业而不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贵公司不是纳税义务人可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22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贵公司应该缴纳契税。根据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贵公司可以到土地所在地区的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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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需要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会有评估部门评估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如果建筑物可以继续使用的话需要缴纳一些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具体的土地出让金是根据当时的土地价格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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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十老人遇以房养老骗局 7百万房子千元过户把手里的房子抵押借款三个月,就能获得每月10%到15%的高息,到期还能全额返还本金,这样的“以房养老”项目让不少老人心动不已。然而数月后,不仅承诺的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被抵押借款的“银主”凭借老人签字的公证材料以低价悄然买卖,过户给关联人。2015年开始,北京市数十位老人陆续遭遇这样的骗局,他们有的失去了自己的房产,有的背上了巨额的债务。据北京老年维权服务工作站、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统计,仅由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分局移送检察院的案子就有30多起。然而,由于老人们签署并公证了一系列正规的法律文书,他们想要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难度很大。突然被赶出家门 “以房养老”梦碎2016年10月17日,张玲一家三口和母亲李君被一群黑衣人清出了唯一的住所。带头清理房产的龙学武告诉张玲,她母亲借了几百万做珠宝生意,房子抵了债。张玲当场报警,警察告诉她,对方有房产证,请她配合搬家,有什么纠纷上法院解决。在被赶出家门的第二天,张玲查询到,一周前,她的房子已经以260万元卖出,而这套东二环的学区房当时的市价在450万元左右。再三追问下,母亲才向她叙述了前情。原来,2016年5月,有人向李君推荐“以房养老”的理财形式,称完全没风险,并保证“做的人都挣到钱了”。李君动了心,随即被介绍给了广艳彬。得知李君离异,房产能由她完全处置的情况后,广艳彬告诉她,这种“以房养老”的只需要把房产证交给他三个月,抵押到的钱交给他理财,李君每个月都能拿到9万多元的利息。三个月期满后,本金全部退回,老人可以再用本金赎回房产证。李君被说动了,5月19日,她与广艳彬介绍的“银主”王跃的中间人龙学武在北京西直门西环广场T3楼12层签署了多个文书。事后李君回忆称,当时她以为是签“以房养老”的合同,龙学武指着文件,让她在指定的地方签字,并没有给她看文书的内容。签署后,她也没有拿到这些文书。第二天,龙学武带着她在北京市西城区不动产交易大厅办理了房屋抵押的手续,随后将190万元分两笔打入她的账户,并在几分钟后转给了广艳彬。广艳彬则给李君手写了190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此借款定于2016年8月20日一次性还清,用款共3个月”。至于广艳彬曾经承诺的高额利息,借条上并未呈现。参与“以房养老”投资后,老人实际只拿到广艳彬手写的一纸借条 赵赫廷/摄实际上,3个月中,李君一共只拿到了15万元左右的利息,本金也没有被归还。而她听信了广艳彬会替她向“银主”归还欠款的说辞,所以也一直没有向其讨要。出事后,2016年10月18日,在女儿张玲的陪同下,李君再次来到西直门西环广场T3楼12层。张玲赫然发现,这里并不是什么“以房养老”的公司,而是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在公证处,张玲调取了李君公证过的文书,包括一份借款合同和一份委托书。借款合同显示,李君借款230万元,借期1个月,月息2%,双方同意对借款合同进行具有强制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到期没有还款,“银主”可以凭借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君则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在委托书中,李君将自己房屋抵押、买卖、产权转移、纳税甚至是收取放款等权利通通委托给龙学武。正是由于这份委托书,李君的房产在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过户了。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调查显示,买下房产的李伯航,正是龙学武所在的“北京跃武鑫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试图通过合同上留下的电话联系龙学武,但已无法联系上他。在跃武鑫鑫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里是一家孵化器,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虚拟注册的服务,该公司的办公地点并不在这里。同样进入过户流程的还有董望的房产。2016年10月18日,这栋位于北京知春里价值近700万元的三居室被人以1000元的价格网签。“所有人知道后第一反应都是问,这是每平米单价吗?事实上这就是他们卖房的全价款。”董望的女儿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父母同样是在广艳彬处办理了所谓的“以房养老”,并在邵楠的介绍下向“银主”贷款两百万元。与李君一样,这笔钱只在董望的账上呆了几分钟,就转给了广艳彬。由于董望过世,他的子女以遗产存在争议和纠纷为由,在法院办理了异议登记,才使这套已经网签的房产没能过户。受骗老人吴老太在家中收拾行李,房子被二次过户后,新房主要求她在三天之内搬走 赵赫廷/摄老人称不清楚所签文件 质疑公证处违反程序被赶出家门的不只是李君一家。2016年10月16日,年近80岁的张秀兰和老伴被扫地出门。时候查询得知,这套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三环内6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46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何振光”,2016年7月11日完成了过户。同样,张秀兰曾将房产证交给广艳彬,参加“以房养老”为名义的投资理财项目,并在广艳彬的指导下签署了一系列文件。被赶出自己的房子后,张秀兰和老伴晚上在前门附近24小时营业的肯德基店过夜,白天他们去同仁医院里坐着。相对来说,吴哲老人稍显幸运。由于儿子无意中发现了他的转账单,他的房子没有被偷偷过户,但目前被广艳彬介绍来的借款人申请强制执行,老两口的银行卡已经被法院冻结,退休金都无法使用。向吴哲推荐广艳彬的田成,同样是“以房养老”骗局的受害者。尽管前期收获了可观利息,半年后,田成还是迎来了“银主”的上门逼债。吴哲介绍,像田成一样发展下线的老人有很多,他们每向广艳彬介绍一位老人,都可以拿到可观的介绍费。2016年10月,多名老人被清出自己的原住房,他们的子女开始尝试通过报警、找律师等途径帮助老人维权。起初,民警在看到借款合同、强制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等材料时,认为这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当类似的案件集中爆发时,老人们的案子才得以刑事立案,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对广艳彬采取了强制措施。但是,广艳彬介绍来的“银主”并未受到调查,仍在对个别老人逼债乃至清房。涉案的三十多位老人的公证手续分别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和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老人的子女发现,公证处成为他们维权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一个坎。一方面,老人手里几乎没有任何与借款和房产抵押有关的法律文书,仅有一张广艳彬手写的欠条,他们只能向为老人办理公证手续的公证处索要。另一方面,按照《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他们也想知道,老人签署这些法律文书时,是否真正理解这些文件的含义。李君回忆,当时龙学武在公证处的办公桌上让自己签字,签完之后一起合了个影,整个过程既没有公证员的解释和询问,也没有做笔录。但无论是借款合同、公证申请、公证书还是委托书,均有李君的亲笔签名。公证处坚称,这就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有老人签字的询问笔录为证。几经辗转,张玲看到了这份全文打印,署名公证员杨宏舟、记录人顾萱的询问笔录。在笔录中,公证员详细地向李君介绍了借款公证和委托公证的法律责任和风险,长达6页的笔录中每一页底部都有她的签名。笔录中特别注明,所有的公证材料都由“银主”来取。这也导致李君直到被赶出家门,手中都没有任何有关办理借款抵押和委托的书面材料。张玲发现,这份公证笔录与同样受骗的高如老人此前一个月所做的笔录几乎完全一样,只在个人身份信息处有所不同。她质疑,两个年龄、受教育程度、生活背景完全不同的人怎么会对同一个问题作出完全一样的回答?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获得的一份2016年11月录制的录音中,方正公证处主任王世刚解释称:“这个笔录在电脑里已经制式化了,你们这样的公证一年将近4万件,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处理所有的这些都是制式化的,这是约定俗成的,不导致公证无效。”7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国立公证处,吴哲和儿子索要送达回执未果后走出大门。 赵赫廷/摄董望的女儿也质疑,父母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对委托卖房的委托公证一无所知。在公证处提供的公证录像中记者看到,公证员冯跃仅对借款抵押的公证进行了询问,而对委托公证只字未提。委托公证书送达回执的签名处,董望的签名也与其此前的签名有明显不同,而本应由公证员冯跃填写的接谈笔录,字迹均为“银主”岳小楠的。同样由冯跃办理公证业务的老人吴哲,接谈笔录字迹也有类似问题,而他至今尚未拿到委托公证书的送达回执。7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跟随吴哲前往国立公证处,针对上述问题,公证处主任张庆并未正面回复,只答应老人一周后将调来相关文书供他复印。司法部公开通报显示,2017年4月,针对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接连发生数起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导致当事人房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买卖或抵押的情况,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李铁林、冯跃公证员执业证书,给予国立公证处警告、罚款20万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国立公证处主任薛卫平因负有领导责任被免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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