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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需交哪些税

131****2114 | 2018-07-12 09:42:34

已有4个回答

  • 158****4740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 118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4)印花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契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44:30
  • 133****4416

    01 、增值税
    营改增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明确规定:“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给予地上建筑物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并无明确规定。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三辑规定: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的口径,收回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应当区分情况: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除此外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包括土地补偿以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在内应当免征增值税。
    02、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规定,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对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强调的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城市实施规划搬迁的原因也进行了界定。目前的政策只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城市实施规划搬迁而补偿的才能免征。但是现实中被依法收回而搬迁的原因是相当复杂的,如因产业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等原因而收回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而依法收回的等,这些能否免征土地增值税没有明确。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44:09
  • 137****7920

    政府回购企业不动产后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原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政府回购企业不动产后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上述规定,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土地,公司收到的补偿价款可以免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公司可以向主管税务局备案享受减免。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43:27
  • 137****6682

    :1、《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税[2013]36号附件三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土地增值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视(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属于以上行为得申报营业税

    查看全文↓ 2018-07-12 09: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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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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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明确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跟企业大小没有关系。土地使用税按照 土地使用证 所标明的土地面积(假设是10000平方米),乘以当地规定的税额,这个税额由当地的地税部门公告(假设税额为5元/平方米),则每年应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为10000*5=50000元。房产税常用的分为2种:经营自用的和出租的。经营自用的房产税用财务账面上的房产原值(假设10000元)扣掉10%~30%的减除比例(假设为30%)后乘以1.2%的税率。也就是:10000*(1-30%)*1.2%=84元/年出租的房产税用租金收入(假设10000元)*12%。也就是:10000*12%=1200元/年房产税还有几种情况,如地下建筑物等的房产税,但很难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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