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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办了购房合同不见了怎么办?

138****1798 | 2018-07-12 21:37:44

已有3个回答

  • 153****4725

    银行有备份,购房者持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行质押。

    解决办法:

    1、若在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并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若做完了预售登记但还未开始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则需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声明,并在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若在做完了预售登记且已经办理银行按揭,购房者丢失合同,除需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购房者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质押。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38:21
  • 138****8062

    若是房产证丢失按照以下流程补办:
    一、备件申请
    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
    2.提供营业旁证(租簿或户口簿)。
    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具结书。
    4.凭身份证明,带上列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
    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 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收费标准是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本。
    那么,如果购房合同不慎丢失怎么办呢?
    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
    第1, 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
    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2,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
    1.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2.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讳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宜,这样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应有的作用。尽量想办法得到这一份原合同的复印件备用。一般来说,开发商出具的应该是正式发票,财务有底可查,很难做假,所以发票一般来讲不用担心。
    当然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建议购房者不要无故地随身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原件。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能独当一面,这样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底牌,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凭证,防患于未然。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38:19
  • 143****9450

    合同丢失后根据不同的情况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如果是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丢失合同的,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2、如果是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有开始办理银行按揭前丢失的,应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到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
    3、如果是在做完预售登记,已经办理好银行按揭手续后丢失的,则购房者除需要办理第二种情况所办理的手续外,还要和办理贷款的银行签订一份变更协议,并将新的合同放在银行,因为原先的购房合同已经注销了,要换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说,购房者和银行所签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号已经发生变化了,尽管购房合同里面的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借款合同已经发生变更,所以需和银行签订变更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12 21:37:56

相关问题

  • 预售登记后,办理银行按揭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合同作废,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的机关申请注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重新签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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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丢失一定要找正规的报社进行声明,否则可能会发生被盗用的法律风险。  房产证遗失补办流程:  一、备件申请:  1、申请人到房地局以书面形式申报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营业情况等内容。  2、提供营业证(租簿或户口簿)。  3、填写遗失房地产所有证的书面材料。  4、凭身份证明,带好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柜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开具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核对。  三、登报声明:对申请遗失事项核对后,出具证明给申请人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申请人持该报纸和临时收据到房地局交给原收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无异议者,由申请人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地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产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申请人发领证通知,申请人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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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合同应该有几份的,房产局应该有备案。建议去找,没有的话,可以补签合同以便于顺利办理房产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去调查。房产局应该有备案,可以去查询。没有可以和开发商补签合同。开发商不愿意的话,可持票据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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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来讲,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购买的是期房,并且没有办理房产登记的购买者可以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到上述两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购房者能及时办理产权登记,自然也就不必担心因丢失合同和收据所造成的不便。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预售的商品房由购买人在结算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应当针对房屋买卖合同,我国采取登记制度,即房屋买卖合同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方为有效成立。未经登记的,法律不予保护。若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操作,就杜绝了因不慎丢失所带来的隐患。  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采纳以下建议:  首先,向开发商说明情况,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就所支付购房款事宜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证明,记着要加盖财务有效章以便查询。  其次,倘若不幸与无信誉可言的开发商遭遇,可以设法就所购房屋的细节问题与开发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注明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中可以隐讳地提到原合同主要条款和已交购房款等事宜,这样就可以起到与原合同应有的作用。  当然了,为了防患于未然,还是建议购房者不要无故地随身携带合同和交款凭证原件。若须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可以先将所有资料复印一份使用复印件有时一样能独当一面,这样丢了原件还有复印件做底牌,能够在以后通过法律或其他途径解决争端时提供凭证,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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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不见了首选需要去房产管理部分提出补办房产证的申请,接着去原房产证发证机关进行查册核对,接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国土局发布公告声明,待公告声明见报后,带好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具结报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领取新的房产证。当购房者的房产证遗失之后,想要再次进行登记办理,那么在进行办理的时候所需要的资料有以下这几个方面:1.首先需要房地产的登记申请表;2.登报报纸,整张报纸;3.遗失具结报告;4.营业凭证(单位需提供);5.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6.如涉及银行按揭的需提供银行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法人委托书及《房地产他项权证》。实际上,房产证丢失以后,业主不需要太紧张,这并不会代表着相关的人员丧失了所购的房产的所有权,必须要拿出相关的凭证,然后,依照相应的流程进行补办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