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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判断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153****8727 | 2018-07-13 17:15:00

已有5个回答

  • 149****3806

    征地拆迁,无法无天。这大概是如今百姓心中**真实的感想了。尤其看见网上、新闻里关于征地拆迁的案子铺天盖地,**有意思的是自从习总书记上台后,有大量的政府官员由于当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劳铛入狱,悔当年禁不住不义之财的诱惑,恨自己被权力蒙蔽双眼。
    但是,后悔药是不存在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原以为如今在习总书记的带领下,政府官员应该小心谨慎,真正为民福利,杜绝渎职,做好人民的公仆。
    但是,仍然有一小部门个别官员我行我素,胆大妄为,滥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侵犯百姓的利益。下面,中国著名征地拆迁律师李春兰律师就教您几招判断征地或拆迁是否有批文的方法。
    没有批文,那么,征地拆迁必然是违法的。我们有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我们的权利,请求政府和法院还我们以公道。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06年的征地批文在2014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必然是否定的,肯定无效了。
    因为征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两年,过了两年了,效力当然灭失了。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签过字。根据2004年10月21日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如果您作为土地的承包人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
    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的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
    当然,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国土局都拒绝给老百姓看的,每次都会以各种理由搪塞。但是,您知道吗?作为被征地农民,国土局是应该将是否批准了土地征收及征收的相关内容给您看的,这是您基本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
    那么,遇见这种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怎么办呢?笔者告诉大家,不要慌,只要他们不给咱看这些材料的,百分之八十说明他们心虚,不愿意让我们深入探究,因为他们的征地拆迁是没有法律支撑的。
    因此,笔者建议大家,当您的权益受到受害,当您遇见这种蛮不讲理的个别政府官员个时,当您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欢迎来电详询,愿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伸张正义,彰显公平。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18:10
  • 144****7927

    政府征地拆迁需要的文件建议参考以下内容,认真学习。
      一、征地的含义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二、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收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四、征地补偿标准数额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16:15
  • 148****7124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也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如果要查看的话,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看,也可以到承办土地征收的机关查看。
      到国土部门去是使用你的知情权,批准文件是不涉密的,他们在适当时候还要进行公告。当然你去查看的时候方式是要讲究点,不能用质问的方式,质问的话,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一,有些可能接受不了,配合就不是很好,你可以采用咨询的方式进行,一般情况都可以得到查看的。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15:40
  • 133****1056

    这个东西很难看到。
    这里涉及到很多现实性问题,涉及到批文的合法性问题。其中诸多环节非常复杂。
    如果非要查阅,可以试一下向当地区县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祝你成功!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15:26
  • 154****4097

    拆迁之前都会有拆迁公告的,会显示征地批文的,征地批文是由省级政府作出的。

    查看全文↓ 2018-07-13 17:15:10

相关问题

  • 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查看,也可以到承办土地征收的机关查看,比如当地乡镇政府。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也可能是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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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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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由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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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一:根据这一法律规定规定,征用土地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批时,必须有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或城市建设用地开发方案、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等,征用耕地的,还应当有耕地补偿方案。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开发商(建设单位)都没有征收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买卖土地。征收土地的具体程序如下:二:征地公告(也叫“告知征地情况”):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拟订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拟定方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高补偿标准执行。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征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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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具体需要的文件:(一)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三)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含汇总表);(四)建设用地申请表;(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七)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八)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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