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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讨回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

136****1460 | 2018-07-13 23:06:32

已有3个回答

  • 132****0146

    根据程序,需要上门催讨
    你们准备催款通知书,让欠债业主签字,至少需要两次催款
    还可以给他的单位反映

    查看全文↓ 2018-07-13 23:07:19
  • 152****0779

    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工作要遵循人性化的原则,需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1、通过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形式,了解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如业主所反映的问题是真实存在的,且是物业服务企业能力范围内所能解决的,应当积极为业主解决问题,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2、解决问题后,若业主仍不愿意交纳物业费,在进一步沟通的同时,可以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给予其充分的考虑时间是否交纳物业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对拒不交纳物业费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欠费抄告制度,将不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和未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干部职工名单抄告给各单位,督促其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并及尽快交纳物业费。
    4、经过上述沟通后,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当通过司法诉讼的形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介入受理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的案件。

    查看全文↓ 2018-07-13 23:06:57
  • 146****3458

    1、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及时处理业主的问题,多与业主沟通。不可能做到让每一个业主满意,但让大多数业主能够了解到园区物业管理的**新动态是有必要的。
    2、起诉业主。

    查看全文↓ 2018-07-13 23:06:45

相关问题

  • 先了解业主不缴物业费的原因,然后再解决问题,达成共识,争取清收物业费。下面是常见业主不缴费理由的应对话术:一:我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我不交费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物业合同期限已届满,我不交费某些业主辩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交纳。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在上述情况下,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三:物业服务企业没来催收物业费,我不交费有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催收过物业费为由,对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超过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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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费中不包括装修管理费。当然有些地方是没有法律规定要收,但有些地方却有。建议你参考当地的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另外,湖南这边是有相关条文注明可以收取装修管理费,该费用用于小区物业在业主装修期间对装修工程的支持及监管的相关人工之处(比如装修工人的监管,运输装修材料导致小区卫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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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费是全额收取,理由如下:1、一般情况下,装修期间发生的装修管理费,应该入装修费科目;虽然装修公司的装修费未入账,但不妨碍装修管理费的入账.开了发票的就计入到管理费装修费里面就可以了.装修费没开的话,那部分就不能入账.《物业管理条例》没有规定可以收取这项费用,因此这项收费没有法律依据;但物业公司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业主装修后如无违规装修现象,应如数退还.2、根据相关规定: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在装修期间,三表已动,不属于空置房的范围;所以应交纳全额物业服务费.资料扩展: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第四,微利原则。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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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公司通常对物业欠费的业主采用的催收缴费策略:电话通知催收物业费、短信提醒追缴物业费、书面追缴物业费,迫不得已奉上一纸律师函。当然,谁也不会愿意和业主对簿公堂。也有别出心裁的物管公司,另辟蹊径从此走上一条无人企及的“康庄”大道——例如社区送温暖,小区门口拉横幅,甚至,推出无人垃圾车上门服务。催天下平台提供物业费批量催收服务,您只需要将债权信息发布于平台,平台会有律师接单,提供催收服务,免去物业公司与业主直接接触,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架起一座桥梁,为共建和谐社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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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也就是说,现在很多物业企业,下辖多个物业项目,当这个公司通过各种手段接到一个项目后就会派出一个物业服务团队去提供服务。而以前的测算方式中的“管理者酬金”,是指单个项目中物业公司的纯利润,那么以总分公司形式存在的物业管理公司,除了多个项目团队外还会有一个中央团队(总公司)的人员进行协调运作,保证各个项目正常运转,那么,这些成本从哪来?显然用各项目的管理者酬金来支付这些成本费用是不合理的,理论上酬金制测算物业管理公司又没有别的收入来支付这个成本,这时候,管理费分摊就出现了,它分摊的就是这个成本,按各项目面积比例分摊。法律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2285号)第七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其管理费属于物业服务成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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