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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怎么被收回去了

157****0075 | 2018-07-14 09:32:31

已有4个回答

  • 135****0844

    公租房会被收回。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33:55
  • 156****9474

    享受廉租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廉租房收回,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收回所承租的廉租住房,依法追缴其非法收入,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享受申请保障房资格;拒不退出的,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改变廉租住房房屋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33:14
  • 154****6156

    廉租房在以下情况下会被政府收回,具体如下:
    1、承租的廉租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居住、政府会收回廉租房。2、根据1999年5月1日《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第二十六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33:04
  • 136****219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收回廉租住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借他人或者擅自调换使用的;  
    (3)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5)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者改变用途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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