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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核减土地使用税

134****6074 | 2018-07-14 16:27:47

已有3个回答

  • 156****8929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

    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

    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

    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

    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

    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

    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

    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3号、44号)

    查看全文↓ 2018-07-14 16:29:15
  • 135****6617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7-14 16:28:52
  • 151****5168

    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

    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

    《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之前《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对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也进行了明确,即文件的第六条规定:"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此外,《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还规定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土地使用证上确认的土地面积,减去配套公共用地的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乘以当地政府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缴纳。

    查看全文↓ 2018-07-14 16: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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