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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检查房地产税收

131****3538 | 2018-07-14 20: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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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4486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内容
    一、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产权人名称、房屋座落详细地址、幢号、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购建时间、产权证号、造价(原值或评估价)、容积率、应计入房产税原值的土地价值、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二)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土地座落详细地址、土地使用权证号、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土地等级(税额级距)、单位税额、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三)出租房屋、土地的详细地址、面积、用途、产权人、年租金(不足一年的换算成年租金)、年应纳税额。
    二、关于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的确认
    (一)宾馆、酒店业纳税人自用、经营用房产、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点是纳税人房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电梯、中央空调等有关配套设备和照明、电力、电缆、给排水等有关配套设施从房产原值中扣除。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的,是否将取得土地的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计算方法:
    1、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2、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3、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该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
    (五)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产权所有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八)单位或个人用于经营加油(汽)站的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
    (九)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两税”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包括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自用、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如办公用、售楼部等房产)。
    (十一)享受“两税”减免的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产原值,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自行减免等情况。
    (十二)符合“两税”减免政策的房产、土地,在减免税年限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7-14 20:37:48
  • 156****2343

    税收检查方法也还是很简单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向房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持房屋权属相关证件或房产购销合同、房产租赁合同(协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申报其出租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

    查看全文↓ 2018-07-14 20:37:41
  • 138****3073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检查内容
    一、房产、土地的基本情况
    (一)房屋产权人名称、房屋座落详细地址、幢号、用途、结构、建筑面积、购建时间、产权证号、造价(原值或评估价)、容积率、应计入房产税原值的土地价值、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二)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土地座落详细地址、土地使用权证号、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土地等级(税额级距)、单位税额、征免税界定、年应纳税额。
    (三)出租房屋、土地的详细地址、面积、用途、产权人、年租金(不足一年的换算成年租金)、年应纳税额。
    二、关于房产原值和土地面积的确认
    (一)宾馆、酒店业纳税人自用、经营用房产、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重点是纳税人房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电梯、中央空调等有关配套设备和照明、电力、电缆、给排水等有关配套设施从房产原值中扣除。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房产税的,是否将取得土地的价款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房产原值的地价确认计算方法:
    1、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单价;
    2、若宗地容积率低于0.5(含0.5),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3、若纳税人的土地属无偿划拨取得的,则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三)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是否按规定缴纳该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将承租的房产进行加层、扩建或拆除重建,双方协议对加层、扩建、重建新增加的房屋面积,在若干年内,由承租企业使用不交房租,期满后承租企业无偿将房产归原房主所有,协议租赁期间,原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否按房产出租方式缴纳房产税。
    (五)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产权所有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六)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是否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七)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八)单位或个人用于经营加油(汽)站的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
    (九)行政事业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缴纳“两税”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包括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自用、出租、出借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两税”(如办公用、售楼部等房产)。
    (十一)享受“两税”减免的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产原值,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自行减免等情况。
    (十二)符合“两税”减免政策的房产、土地,在减免税年限到期后是否恢复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7-14 20:37:36

相关问题

  • 房地产税改革向前推进之路虽历经坎坷,但步伐从未停歇。从权威渠道获悉,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立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抓紧起草,财税部门配合立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然而房地产税的改革似乎并不顺利。阻力之一是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需要自然人纳税人直接缴纳。阻力之二则是各界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本已低迷的楼市带来负面冲击。 在目前的方案设计中,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将暂不纳入房地产税改革,未来在房地产税开征后有可能逐步进行改革。专家称,只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改革思路是“小改”,意在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房地产税顺利推进。 专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原则是对多套房、高端房进行调节,因此很多人并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房地产税税率开始不宜过高,规模不宜大,需要一个长期培育的过程,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调节税制结构的重要一环。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收入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以后若开征房地产税,将是地方政府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化解土地财政难题。 改革之初,房地产税将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来。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此外,专家建议,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应对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有所区分。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在房地产税法通过后,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税基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且每几年更新评估价值。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应缴税,不设免税面积。不过,为了保持税负基本稳定,未来房地产税的规模在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不宜增加过多。 而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则将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税率可能是浮动税率,具体定多少、何时开征可能由地方说了算。”施正文表示,“有的 地方认为当地房地产市场具备征税条件,征管条件也具备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就可以尽早开征房地产税;反之则可能暂时不开征。”

  • 房地产税收政策表现为:总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政策则要随经济形势以及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收制度基础方向,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表现就不尽相同。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固定地参与房地产收益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具体而言,是指直接以房地产为计税依据,或主要以房地产开发经营流转行为为计税依据的税赋。房地产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家制定税收法令,建立税收制度和从事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它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理论财政,税收理论的指导下,依据国家路线,方针和政治经济任务,以及税收作用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确定的。

  • 房地产税改革向前推进之路虽历经坎坷,但步伐从未停歇。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立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抓紧起草,财税部门配合立法。然而房地产税的改革似乎并不顺利。阻力之一是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需要自然人纳税人直接缴纳。阻力之二则是各界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本已低迷的楼市带来负面冲击。 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方案设计中,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将暂不纳入房地产税改革,未来在房地产税开征后有可能逐步进行改革。专家称,只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改革思路是“小改”,意在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房地产税顺利推进。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原则是对多套房、高端房进行调节,因此很多人并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调节税制结构的重要一环。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收入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改革之初,房地产税将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来。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目前这两个税种都是小税种,规模不大,因此开征之初的房地产税很难成为地方财力重要支柱。正如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所言,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还需要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 此外,专家建议,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应对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有所区分。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在房地产税法通过后,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税基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且每几年更新评估价值。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应缴税,不设免税面积。不过,为了保持税负基本稳定,未来房地产税的规模在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不宜增加过多。 而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则将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税率可能是浮动税率,具体定多少、何时开征可能由地方说了算。”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表示,“有的地方认为当地房地产市场具备征税条件,征管条件也具备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就可以尽早开征房地产税;反之则可能暂时不开征。”(来源:京华时报)

  • 房房产税费是除了个人所得税以外,很多房屋拥有者需要缴纳的一种费用。房产税的缴纳是有产权所有者履行的,房产税具体指的是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契税3%、个人所得税1%以及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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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税改革向前推进之路虽历经坎坷,但步伐从未停歇。作为未来的新增税种,房地产税将由现行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成。房地产税将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税收收入将划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立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牵头抓紧起草,财税部门配合立法。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今年将配合做好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然而房地产税的改革似乎并不顺利。阻力之一是作为直接税,房地产税需要自然人纳税人直接缴纳。阻力之二则是各界担心开征房地产税会对本已低迷的楼市带来负面冲击。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方案设计中,房地产相关的其他税种,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将暂不纳入房地产税改革,未来在房地产税开征后有可能逐步进行改革。专家称,只合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改革思路是“小改”,意在减少改革阻力、确保房地产税顺利推进。 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的专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的原则是对多套房、高端房进行调节,因此很多人并不需要缴纳房地产税。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税率开始不宜过高,规模不宜大,需要一个长期培育的过程,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改革是我国增加直接税、降低间接税,调节税制结构的重要一环。未来房地产税将由地方税务局征管,全部收入归地方,成为地方税源的重要补充。“以后若开征房地产税,将是地方政府一项可靠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化解土地财政难题。”一位地方财政系统人士告诉记者。 改革之初,房地产税将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而来。房产税的税基是企业保有的自用房产原值总额和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总额。城镇土地使用税则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税。 目前这两个税种都是小税种,规模不大,因此开征之初的房地产税很难成为地方财力重要支柱。2014年全国财政决算显示,2014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119175.31亿元,地方税收收入59139.91亿元。房产税收入共计1851.64亿元,占全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55%,占地方全部税收收入的3.12%;城镇土地使用税1992.62亿元,占全国全部税收收入的1.67%,占地方全部税收收入的3.37%。 正如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所言,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要税种之一还需要一个培育和发展的过程。施正文也说,“长远看,房地产税会成为省以下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这在我国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至少要十年、二十年以后才能达到。” 此外,专家建议,未来开征房地产税应对经营性房地产和非经营性房地产有所区分。对经营性房地产征收的房地产税,应该在房地产税法通过后,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始征收房地产税。税基要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且每几年更新评估价值。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都应缴税,不设免税面积。不过,为了保持税负基本稳定,未来房地产税的规模在现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不宜增加过多。 而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地产税,则将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税率可能是浮动税率,具体定多少、何时开征可能由地方说了算。”施正文表示,“有的地方认为当地房地产市场具备征税条件,征管条件也具备了,需要增加财政收入,就可以尽早开征房地产税;反之则可能暂时不开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