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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145****8652 | 2018-07-15 09:03:11

已有3个回答

  • 156****6149

    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房地产企业还是非房地产企业,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且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不选择差额计税的,则应当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04:04
  • 152****8159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03:37
  • 131****1201

    您好,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法律规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符合下列条件的: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条件;转让土地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下列条件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03:28

相关问题

  • 1、转让方要缴交的税种:(1)增值税:按转让价与购入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城建税:按缴纳营业税计提7%的城建税;(3)教育附加费:按缴纳营业税计提3%的教育附加费;(4)地方教育附加费:按缴纳营业税计提2%的地方教育附加费;(5)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6)土地增值税: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率为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2、承受方要缴纳的税种:(1)契税: 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2)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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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 工业用地转让有新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低价标准》,从今年起全国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每个等级均有一个**低出让价格。厦门市海沧区、湖里区、思明区、集美区等都属于四等,每平米工业用地**低价格480元。据悉,此《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 须执行的**低控制标准。低于**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标准》对全国各市、县都划分了等级,其中只有北京和上海的部分地区属于一等工业用地,每平米**低840元;而新疆和宁夏的部分地区属于十五等,**低每平米60元。此外,《标准》还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低价标准。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的行为都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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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承包期内进行土地转让或者流转,不能超过承包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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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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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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