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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2019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是什么?

145****3085 | 2019-03-19 19: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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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6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19-03-19 19:11:59
  • 148****8863

    一、转让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的,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转让方式
    1、公开方式:即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上网竞价方式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2、协议方式: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人通过协商自行寻找受让人的行为。
    三、二种转让方式分别适用的范围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查看全文↓ 2019-03-19 19:11:54
  • 147****0625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定条件:

      首先,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转让市场,但在进入前,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换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方可进入转让市场。

      其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符合出让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符合: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另外,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也有限定条件:

      一是新的受让人不得改变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查看全文↓ 2019-03-19 1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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