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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什么手续?

157****3338 | 2019-05-14 14:13:24

已有4个回答

  • 131****1617

    农村土地使用权证过户需要到当地国土局办理,过户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转让方的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2、已过户后买受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转让契税(县财政收取)及营业税等(地税局收取)

    查看全文↓ 2019-05-14 14:13:54
  • 142****0105

    农村土地转让主要是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内部成员。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查看全文↓ 2019-05-14 14:13:51
  • 137****9882

    土地承包权不能转让,但可以流转。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查看全文↓ 2019-05-14 14:13:46
  • 135****1498

    我国法律规定禁止出售土地

    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只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查看全文↓ 2019-05-14 14:13:43

相关问题

  • 农村土地转让主要是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仅可以转让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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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不允许的。农村土地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村农业户籍人员才有资格享有。不对外部户籍人员办理。《房屋登记规定》: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全部3个回答>
  • 你装让给谁都是合法的。如果这块地承包关系不明确,可能需要村委确权才行。

    全部4个回答>
  •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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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王某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并说刘某在公路边的土地多,还可以再申请。刘某看到王某用来兑换的土地不但多而且地质也好,经过深思熟虑后,答应了王某。王某便请来了同村的部分村民及村委会成员,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村委会成员及部分村民也在合同上签了字。之后,王某申请建房时,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申请无法得到批准,于是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刘某返还其承包地,而刘某未归还,王某便以刘某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 【分歧】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转让,对此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无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没有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无需返还王某的承包地。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侵权,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与王某之间构成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关系,王某与刘某的土地兑换协议有效。刘某准备申请一处宅基地建房,后王某得知,因其也想在此处建房,便提出用其承包地和李某进行兑换,签订了土地兑换合同。虽然该块土地是将来是用做宅基地,在未审批之前还是刘某的承包地,应此双方的兑换行为应认定为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三、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民法通则》第80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但《土地管理法》第63条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由此可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王某实际上没有用于非农业建设,应认定其转让行为有效。 其次,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定解除。本案中王某用其承包地和刘某进行兑换目的是想在此处建房,之后,因没有在规划范围内,王某无法得到批准,可以认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应属于法定解除合同。 **后,刘某构成侵权,刘某应当返还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某与王某之间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法定可以解除的合同,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同时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本案中,王某将兑换的土地交给了刘某,要求李某返还其承包地,应视为主张了行使了解除权,而李某未归还,可以认定刘某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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