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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什么时候开始停止计征土地使用税

157****5060 | 2018-07-15 09:11:03

已有4个回答

  • 144****3055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点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3:27
  • 148****5187

    纳税人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与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及与土地是否闲置利用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3:02
  • 145****0140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对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 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 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 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文件同时规定,国税地字第140号文件第十二条的规定,自2014年1月1 日起废止。因此,随着财税〔2014〕1号文件的出台,企业范围内的荒 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已经利用的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 此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闲 置土地,从2014年起,也分两步取消该税收优惠,即2014—2015 年减半征税,2016年全额征税。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2:35
  • 134****7122

    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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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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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占地是随着销售而逐渐减少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销售期间,应按建筑面积区分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分别按出售与未出售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应该按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待商品房全部销售完后,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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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使用税自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2、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土地使用面积×相应土地等级税额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或“土地划拨通知单”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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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所注的办证之次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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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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