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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属于什么性质?

157****4787 | 2018-07-15 09:21:58

已有5个回答

  • 136****2658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
    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23:26
  • 135****3934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23:11
  • 151****0676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22:50
  • 143****8658

    集资建房一般指的是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经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向特定的对象集资并供应住房的一种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均要经过严格审核。
    供应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单位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第三十五条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使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22:30
  • 132****2436

    要看具体情况,可以是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

    1、如果房产证上说明不能买卖,房产局是不会给过户的。

    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产证挂失,办理新的房产证上就没有不能买卖的铭文了。就可以过户,不过会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

    3、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
    4、如果这种房屋**后经过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拿到了产权证,就可以放在市场上买卖,否则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买卖。

    查看全文↓ 2018-07-15 09:22:11

相关问题

  • 要看具体情况,可以是经济适用房,也可以是福利分房。1、如果房产证上说明不能买卖,房产局是不会给过户的。2、如果是房主,可以先把房产证挂失,办理新的房产证上就没有不能买卖的铭文了。就可以过户,不过会收取百分之一的土地收益金。3、全额集资房的拥有者对房屋拥有全部产权。4、如果这种房屋**后经过国家房地局和相关部门审批后拿到了产权证,就可以放在市场上买卖,否则只能用于个人居住或出租,不能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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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首先应明确的是:划拨用地是不允许搞集资建房的,应先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并在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2、集资建房一定意义上带有福利性质,本人觉得其管理办法应类比房改房(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其转让、抵押等应按房改房管理办法操作。3、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后,同时办理房屋和土地转让手续。4、未经批准的划拨用地不能转让。5、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是在房管部门,但同时要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话则属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当地土地房管是一家(如上海),则两证应属一个部门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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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想了解房子的什么信息,你可以咨询附近的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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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单位分的房子都属于经济适用房,但要看合同上有没有注明,没注明的则不是。《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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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单位集资房满足一定条件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那单位集资房交易条件是什么呢?单位集资房满足必要条件的可以买卖:职工是否拥有完整独立的产权,同时还要了解单位有无特别限制的条款,比如有的单位就要求只能在职工内部买卖,不能对社会上的其他购房者销售。有些还需要取得房产管理部门对外出售的许可。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以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职工只是部分出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不动产权证就是是部分产权,另一部分产权属于单位。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单位的同意,并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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