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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份房产税如何申报

143****9436 | 2018-07-15 13:29:29

已有5个回答

  • 158****6778



    一、房产税源信息采集

    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主要用于维护纳税人房产税源信息,包括房产信息维护和应税明细信息维护。所有申报数据均根据税源采集信息产生。纳税人需先进行税源登记才能申报纳税,如需修改申报数据也需先修改税源信息再重新产生申报数据。

    1、登陆宁波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新增房产信息

    点击【地税办税专区】—【申报】—【应税财产明细表】


    单击【房产】按钮,进入房屋信息录入模块。单击【房产】按钮,进入房产信息录入模块。点击绿色“+”按钮,进入房产税源信息采集模块。注意:不同房产项目应当分别填写采集表。无产权证的房产,每幢(个)房产填写一张表。不得将多幢房产合并成一条记录填写。对于租入(含转租)房产税源,若无房产税纳税义务,则不需要进行税源登记和维护。




    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或者输入相关信息,其中带红色*的为必填项,房产编号保存后自动产生,填完整后单击【保存】按钮。注意:房屋坐落地址(行政区划)按照国家统一配置选择,其中东钱湖、高新、保税、大榭、杭州湾五个地区分别选择鄞州、高新和慈溪,然后通过对应的街道乡镇进行区分。房屋所属税务所(科,分局)选择税款所属税务机关。跨区域的房产通过选择税款所属税务机关,可实现税款跨区域申报。



    系统自动弹出“保存成功”提示信息,同时自动生成房产编号。点击【确定】再点击左上方的【应税明细】,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维护界面。


    根据房产实际情况填写房产原值、出租房产原值等信息,核对“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等信息。其中,“纳税义务有效期起”默认为房产初始取得时间的次月,允许修改,但不得早于房产初始取得时间。注意:为避免申报表中产生往期申报数据,数据迁移时,存量房产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统一设置为 2017 年 1 月 1 日 。该调整不影响10月份上线后租赁或新增房产的税款申报。如果要进行往期税款申报,需先通过变更操作手工将“纳税义务有效期起”调整至需要补报的税款属期起,再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有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信息”栏次单击【+】操作,选择“减免性质代码”,输入“减免面积”和“月减免税金额”等。注意:减免税信息中,核准类减免需要有减免文书,才可以录入,并允许根据批文采集录入减免有效期起(止)、月减免税金额;备案类减免根据规定的减免幅度自动计算月减免金额且不可修改,减免幅度不确定或按额度减免的项目,需手工填写月减免金额,并且减免有效期起(止)不能修改。减免税状态发生变化的,通过变更操作新增、终止或修改减免税信息。





    “房屋应税信息(从价)”保存成功后,如果有出租业务,选择“房屋应税信息(从租)”,输入或选择租赁信息。


    “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早只能为房屋取得时间的次月1日。同时,对于同一税源向多个纳税人出租的情况,应汇总填写出租面积、租金收入等信息(承租方信息填写其中一个即可);若确需登记为多个税源(如不同租赁期),则应先登记为多个房产基础信息。

    注意:如果申报所属2016年及以前的税款,“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收到租金的当月,“申报租金收入”填写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2017年起,从租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为半年申报,每年6月申报上半年税款,“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上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申报租金收入”填写上半年应分摊的租金收入;每年12月申报下半年税款,“申报租金所属租赁期起(止)”填写下半年实际出租的月份,“申报租金收入”填写下半年出租期间分摊的租金收入。

    单击【保存】按钮,弹出提示框“保存成功”,弹出提示框“金三交互成功”,单击【确定】按钮,可看到新增的应税明细信息。


    关闭应税明细信息维护窗口,可看到新增的房产记录。


    3、变更、终止及作废

    进入房产应税财产明细表模块,上方红色的“-”为删除按钮,“房屋信息”**后操作栏中显示【基本信息】、【作废】二个按钮(纳税义务终止功能待添加)。


    单击【基本信息】,可对房产基本信息或应税明细信息进行变更。其中,点击【房屋信息】可对房产基本信息进行维护后直接保存;点击【应税信息】可选择需要修改的记录,输入修改内容和变更日期,对房产的应税明细信息进行维护。注意:变更操作时,变更日期非常重要。系统默认的变更日期为“纳税义务有效期起”的上一个月月末,用于原有采集信息的更正;也可以修改默认的变更日期,如果修改后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比原有效期起晚,将拆分成两条记录,老记录的有效期止为变更日期的月末,新记录的有效期起为变更日期的次月1日,用于记录后续发生变化的房产应税信息。


    选择需要作废的房产记录,单击【作废】可作废房产记录。注意:作废仅用于错误信息的删除。如果是变更或者终止纳税义务,应通过修改基本信息或者终止纳税义务进行操作。



    注意:税源信息采集错误时,如果没有进行申报过,可更正或作废“税源采集信息”; 如果已申报未开票,需要先作废申报表再变更“税源采集信息”;如果已申报已开票,先修改“税源采集信息”,再申请退税,此时无法再作废该属期的申报表。

    二、房产税申报

    1、操作路径。点击【地税办税专区】——【申报】——【纳税申报】




    2、在“选择申报月份”中选择正确的申报月份,一般不需要修改,系统自动带出当月。




    3、单击“填写”,弹出对话框,在“已鉴定未填写”或“全部申报表”中选择《金三房产税申报》(半年),点击确定。


    4、确认或修改申报所属期起(止),点击【确定】按钮。


    5、带出申报信息后。在上方可以切换查看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从价计征明细表、从租计征明细表、减免税附表。注意:申报时,系统根据输入的申报所属期及税源信息采集模块的“纳税义务有效期起(止)”(从价)或“申报所属租赁期起(止)”(从租),自动判断是否存在往期未申报数据。若存在则需要同时完成所有往期未申报税款信息申报。



    5、核对无误后,依次点击下方的点击【保存】、【申报】, 弹出提示框,确认税款金额和属期后,点击【是】按钮,完成申报。


    6、返回 “纳税申报”模块,在【已经申报的申报表】中可查看已申报的申报表;在【已经填写的申报表】中查看已填写未申报的申报表,可以修改或删除。注意:已申报的申报表中,未扣款的可以作废;已扣款的如需要更正需到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


    查看全文↓ 2018-07-15 13:31:07
  • 147****3924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山西省规定房产税按半年申报,征收月份为6月与12月。本月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房产税税收政策手册,敬请参考。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税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八条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西省规定:房产税按半年申报,征收月份为6月与12月。
    房产税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 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晋政发[1986] 95号发布)第四条规定:“一九八零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查看全文↓ 2018-07-15 13:30:42
  • 142****4727

    应从12月起开始申报缴纳房产税。
    依据:
    房产税的缴纳时间如下所示: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请参考。

    查看全文↓ 2018-07-15 13:30:14
  • 148****6219

    每年差不多十月份的时候进行房产税申报,直接在地税网进行申报就可以了。
    若是你们公司没有开通网上地税申报的话,那么则需自己直接去地税大厅那里填申报表申报的。
    以下为计算房产税公式:
    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3]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查看全文↓ 2018-07-15 13:29:58
  • 146****7143

    3月和9月各自申报一半,3月和9月的申报期限在4月15和10月15前。其实,如果你自己当年未申报。在次年汇算清缴前缴纳没有法律责任也无滞纳金

    查看全文↓ 2018-07-15 13: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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