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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房在离婚中如何分割

133****9454 | 2018-07-16 09: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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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0377

    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7-16 09:38:31
  • 132****5959

    看所谓单位福利房的性质,如果是租赁或仅有使用权的性质不能买卖不能分割,因为并非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证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可以分割,但上市交易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查看全文↓ 2018-07-16 09:38:24
  • 155****4685

    福利分房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平分。属于婚前财产的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查看全文↓ 2018-07-16 09: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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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所谓单位福利房的性质,如果是租赁或仅有使用权的性质不能买卖不能分割,因为并非个人财产;取得房产证的划拨土地上房屋可以分割,但上市交易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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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房产被认定为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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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您所说的有房产证的福利房是如何登记的,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抑或已经有两个房产证。是否已经和原产权单位不存在任何瓜葛,也就是您二位能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21条规定:“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对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权;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这是房改政策的基本原则。假定已经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那么遇到征地拆迁,按照按份共有的各自份额或比例,各自得到拆迁补偿款。如果是共同共有,约定每人一半,那么每人得到一般的拆迁补偿,一方全部占有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至于您所说的能否在拆迁的时候再得到什么财产,除了这套房子的拆迁补偿之外,应当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完成了共同财产的分割,所以不应当再出现游离于离婚协议之外的财产了,如果一方另行藏匿了共同财产,您发现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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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看你们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了。... 只要是婚后取得的房产,房产证无论是谁的名字,其性质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不够详细,但是一般是一人一半的权利,现在要看婚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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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简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王寅翼律师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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