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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房产可以公正吗

135****8479 | 2018-07-17 00:57:07

已有3个回答

  • 137****3996

    1、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应当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的。
    2、你想要办理公证,无非也是为了防止日后感情破裂,至少对方不认可会侵害你的权益,这样的可能是房产证不是登记你们双方名字。
    3、如果登记在双方的名下,也没有必要去办理公证,离婚时对于房产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4、如果登记在一方的名下,办理公证的前提是房产证已经拿到了,如果没有拿到房产证,公证处也是不会为你办理公证的。
    5、如果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话,建议你们双方可以自己私下签订一方协议,认可双方的出资事实、出资数额,对房产的共有情况等,这份协议也是有效的,也就不需要去办理公证了。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57:47
  • 158****8329

    分情况:
    如婚前房产证已办出来,不需要做公证,因为按房产证上的日期与结婚证上的日期,能判断出房产是婚前财产。
    如结婚时房产证还没办出来,建议做婚前房产公证。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57:41
  • 132****3420

    婚前房产,属于一方房产,不算夫妻共同房产。
      一、根本没有必要去作婚前财产公证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个人的,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因为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财产归属,否则显失公平。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部分。
      二、强烈建议去作婚前财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三、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
      办理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据了解,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询房产公证具体事项,客观地讲,只能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有些还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如何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如果您以为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只是未婚夫妻,那可就错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因此称作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夫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才能顺利办理。
      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事先准备好自己的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及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

    查看全文↓ 2018-07-17 00:57:36

相关问题

  • 很多当事人跟我咨询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这也是大部分离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今天我就这一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般情况下是平均分割,但还需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原则等。如果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所以婚后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也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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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分割问题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的,一般由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房产证;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复印件,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判决书中明确房产归属的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A婚前按揭房分割该房产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一方在婚前支付了**款及办理银行按揭后,房屋所有权实际上已经由开发商转移给了买房者,买房者与银行是债权债务关系。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权益,可以进行分割。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其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以分割。B公房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对该问题,**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有以下九种情况,夫妻都享有房产承租权。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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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特有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这种约定可以发生夫妻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未婚妻、未婚夫之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免以后发生财产纷争,可以就双方或一方婚前财产进行归属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维持财产权的归属不变,也可以改变原有权属,一方将自己的婚前财产部分或全部地约定归属于对方。现实公证实务中,更多的是发生在未婚妻、未婚夫之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先到公证处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以免以后因财产不清而起争议,闹将起来,既劳人伤财,又伤害夫妻感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财产的表现形式日益多元化。有些财产兼具有婚前、婚后财产双重属性,例如按揭房。男女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款,然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来偿还其余按揭款。这种房产的归属如何划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之间完全有可能通过婚前财产约定的形式,将其归属固定下来。这种财产公证,公证员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婚前**款为付款方个人所有,婚后偿还的按揭款,无论是个人工资偿还还是用对方工资偿还,都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当事人建立在这种认知基础上的财产约定将会更加合理。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对于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如何归属,因为婚姻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夫妻进行约定,并将这些约定通过公证公示。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并不仅限于对婚前财产归属的约定,它还包括对婚前个人债务的约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婚前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夫妻他方并不承担责任。但是,有些债务是否是婚前债务并不清楚,例如,婚前借债支付购房**款,该债务在婚后如何偿还。还有些债务,对方并不知晓,结果在婚后被要求承担责任时又拿不出让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对于这些情况,夫妻完全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方式来避免。在办理婚前财产协议时,公证员应告知当事人,约定协议公证可以在结婚前进行,也可以在结婚后进行,但是,无论婚前还是婚后约定公证,所针对的都是婚前各自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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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接受委托后经和被代理人耐心的沟通并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后确定了一套诉讼方案。本案因为具有代表性,法院将本案由简易程序变为了普通程序,不过,**终在维护社会和谐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下我为被代理人争取到满意的结果,也结束了困扰了被代理人多年的现实问题,实现了一名律师价值。 案情简介: 任先生和蔡女士为夫妻,二人共有四个子女。任先生于2006年去世,留有位于石景山区某处的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任先生和蔡女士双方共同所有。任先生去世后蔡女士及其子女因对被继承房屋分割问题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任先生和蔡女士共同所有的房屋由蔡女士和四个子女按份共有,其中蔡女士占60%的份额,四个子女各占10%的份额。判决生效后,蔡女士因身体不好想把房屋出卖之后养老治病,其三个子女均同意分割,但其中蔡女士的二儿子不同意处置该房屋自己也不同意购买。大家因协商不成,蔡女士和其中三个子女将二儿子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按份共有财产归大儿子所有,其他共有人协助大儿子办理过户手续,大儿子给其他共有人相应补偿。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 1.法院对被继承房屋的份额确定后,涉案当事人能否依据法院的判决处置其份额?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请求分割的权利应该如何行使?3.按份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本案律师的代理意见: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存在关于涉案房屋即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处的房屋产权争议问题,原告与被告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已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并生效,四原告与被告按份共有涉案房屋,并按判决书确定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次,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确定按份共有权后,没有对共有物处分进行约定并达成一致,依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原告占涉案房屋90%的份额,达到了法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规定,可以对共有的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并且依据《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的规定,四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第三,依据《物权法》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规定。本案共有财产的分割在未能协商确定分割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共有涉案房屋为不动产不适宜实物分割的分割方式,应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而本案中被告没有能力将共有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四原告,故如果采用折价方式应将共有房屋归四原告或其中之一,由四原告或其中之一按照合理价格及被告的份额确定折价款给付被告,如果被告仍不同意,只能申请法院拍卖或变卖就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四原告诉求合理合法,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在共有财产分割方式上,请法院考虑到蔡女士年老多病急需用钱的基础上,确认合理的财产分割方式,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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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照产权证上的份额平均分割。本律师有17年的丰富职业经验,这样的案件处理过很多,具体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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