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婚姻房产 >详情

多套房,离婚财产怎么分

131****7192 | 2018-07-17 02:06:46

已有3个回答

  • 144****9795

    要看是婚前还是婚后的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08:43
  • 158****8523

    协商,协商不成,拍卖各分一半钱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07:18
  • 134****8481

    关键看是不是属于你们婚后共同财产了,如果是的话,一般平分的,当然在实物分割上,所有权可以归一方,给另外一方适当补偿。

    查看全文↓ 2018-07-17 02:07:08

相关问题

  • 1、根据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2、因该房产支付贷款,应由个人承担;3、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4、因婚后共同承担债务(即还贷部分)产生的权益属共同财产;5、你父母还清贷款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6、应准备房产证、购房合同、你还款的证明、结婚证明、父母一次性付款证明及父母**后支付余款的证明等证据。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参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婚姻法规定,过错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论哪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在涉及到离婚问题的时候都是需要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做出分割的。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权益,但这种照顾并不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不能认为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多分了一些财产,就等于是赔偿了。

    全部4个回答>
  • 如果你们是结婚后才贷款购买的车和房子,无论写谁的名字,都应认定是你们双方的共同财产和债务,现在你们要离婚,应共同分割和偿还债务。  如果你妻子自愿给你,可以写一份赠予协议书,然后到公证处公证,再到银行和开发商处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全部3个回答>
  • 你好!我和丈夫结婚才三个月他就要求离婚,后来没离成,但也彼此没了联系,分居了两年,现在要离婚。当时结婚我们签了一份协议,没有公证过。这份协议现在有法律效力吗??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负责,互信,互利的原则,在双方都已经完全向对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完全明白了对方的观点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共识。一:结婚登记后甲乙双方的婚前财产分配1:甲方位于简阳县尚河半岛房产的产权在甲乙登记结婚两年后乙方享有该房总产权减去未还贷款后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产值。2:甲方位于简阳县尚河半岛房产的产权在甲乙登记结婚五年后乙方享有该房总产权减去未还贷款后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产值。3:甲方位于简阳县尚河半岛房产的产权在甲乙登记结婚十年后乙方享有该房总产权的百分之五十。4:甲乙双方登记结婚后乙方享有甲方婚前名下车辆的百分之二十价值,婚后若再换购车辆或是再购车辆视为夫妻五五分的共同财产。5:甲方名下的“红河”股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乙方享有其百分之五的股份权(离婚时甲方需付款购回乙方的享有的百分之五股份权)。二:关于婚后所生子女抚养权的承担如果甲乙婚姻关系破裂,其小孩抚养权归甲方且乙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和抚养责任。三:婚后财产处理1:乙方名下由乙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按揭房,如果婚后只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且乙方父母没承担任何还贷之责,甲乙婚姻关系破裂时乙方需返还甲方已付按揭款的百分之三十。2:甲乙在婚后的一切收入与开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注:一切收入是指除此协议中第三条第1条中的乙方名下房产外)此协议自甲乙登记结婚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协议的内容就是这样的,这份协议有用吗?

    全部4个回答>
  • 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除非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所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对于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处分问题,如果是共同生产、经营所取得的财产或共同购置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分割,其分割原则是平均分割,适当照顾子女抚养方和经济条件稍差一方。如果非法同居期间,双方并未共同从事生产、经营,而是各自经营、生产或工作,则不存在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但是双方毕竟共同生活,对于因共同生活的开销,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全部由自己承担或自己承担了较多,则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2、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获得的收入或购置的财产,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作出处置。同居之前,一方自愿赠与给另一方的财产,可按照赠与处置。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按**高人民法院(84号)法办发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3、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作出处理。4、解除同居关系期间,同居期间一方患有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给予适当照顾,也可以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司法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11条、12条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