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政策法规 >详情

契税的征税范围具体包括什么

134****0945 | 2018-07-17 17:04:53

已有3个回答

  • 154****6553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7 17:06:00
  • 145****1749

     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①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权属的;
    ②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
    (3)房屋买卖,以下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或作股权转让的;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的。
    (4)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交纳契税;
    (5)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7 17:05:42
  • 135****1822

    1.契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承受”(获得)土地、房屋权属(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解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视同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缴纳契税的情形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不征收契税的情形
    土地、房屋权属的典当、继继承、分拆(分割)、出租和抵押,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查看全文↓ 2018-07-17 17:05:25

相关问题

  •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经济合同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各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单位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印花税。(生活缴费凭证,不同于电网之间经济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结合增值税、消费税)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之列,照章纳税。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解释】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两者适用于产权转移书据)【解释】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解释】对比掌握四类不同的技术转让合同:①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是公开,有主的,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0.5‰)③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④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间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两类都是没主的或保密的,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0.3‰)(二)产权转移书据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解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解释】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三)营业账簿1.资金账簿2.其他营业账簿3.有关“营业账簿”征免范围应明确的若干个问题:(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之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3)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4)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对其营业账簿,应就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按规定贴花。(5)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6)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7)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权利、许可证照权利、许可证照仅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全部4个回答>
  • 这种税费应该是针对二套房以上和会有的,成交价的0.3%---0.4% 看你有几套房子啦

    全部5个回答>
  •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的划分是怎样的  房产税征收的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这里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征税范围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的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座落于上述地区以外的房屋不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如果产权属国有,其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二、房产税计算方式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全部3个回答>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全部3个回答>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