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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限制商户经营范围吗

153****7132 | 2018-07-18 00:10:06

已有5个回答

  • 142****6783

    根据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约定了期限,但当业主委员会与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终止。
    也就是说,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可以约定期限,但该期限不影响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按程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是在入住后两年内成立,只要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应终止。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2:22
  • 145****1790

    没有权利干涉。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那是人家的房产,你们无权干涉。
    此外,如果是有严重扰民情况的话,可以有物业和业委会出面调解,或者报警进行调解,但也只能是调解。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2:06
  • 131****6772

    你好,一、我们先看看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聘请物业管理企业,而业主大会是由业主组成的,第六条规定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通过以上两条我们清楚的看到,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二、物业的概念:物业管理就是业主自行或者通过他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进行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那这里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可以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但一般来讲,无论委托给谁都应该进行招投标,引进招投标竞争,便于选聘出更好的公司。不知道我的回答还算满意不。
    望采纳,谢谢。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1:04
  • 156****0876

    对影响其他业主的经营行为,物业有义务制止,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0:46
  • 139****6490

    如果当初有合同约定的话,就有权利限制,否则无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0:32

相关问题

  • 依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业委会是可以管理业主范围内的有关事项的,假如你的铺面经营范围涉及到集体的利益或者有关管理上的问题,业主会的做法是允许的,只要2/3业主同意是可以决策的。但是假如业委会的决策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你也是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决定以及赔偿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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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业主自治,业委会可以直接管理小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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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想换物业公司要走的流程:业主大会应当在更换物业公司前决定以下事项:(1)业主大会的决议;业主大会决定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在做出决议后及时书面告知原物业管理企业。(2)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3)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4)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业主大会**终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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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的条件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 物业管理费的价格是由物业公司报送物价局审批的,跟成立或者不成立业委会没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开发商在开发建设的时候就已经找了物业公司来前期介入,物业公司主要是从消防、绿化维护等方面介入小区的设计。所以,物业费一般来说也是在业主入住之前早就确定了的。业务主委会只能是监督和沟通物业公司。如果物业公司做得不好,可以要求他们整改,甚至要求撤换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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