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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下调2018以什么时间为准

134****9330 | 2018-07-18 00:14:30

已有4个回答

  • 157****2388

    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作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问题。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其他国家的法律一般规定都是以交付或登记为准,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登记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因此,房屋即便交付了如果还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取得权属证书,购房人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更何况房屋还没有交付,尤其是购买了期房的购房者,所期待的房屋还躺在精美的楼书中,仅凭购房合同便发生了纳税义务,这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合同只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身并不能使标的物发生转移,它只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依据。
    因此,以签订合同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符合契税产生于权属转移的性质,等于契税产生于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5:16
  • 155****1837

    按购房合同以签订之日起计算。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4、征收管理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5:09
  • 156****3010

    您好,你应该可以享受到税费下调的优惠.  
    不是以你们什么时候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是以你买房的资料是否已交到房屋管理中心登记为准的。  
    如果你签订了购房合,但没送去办理房产证的话,那么你要求发展在11月1号后再去办理,你就可以享受到这个优惠。如果已在办理当中,那么这个优惠对你没用了;现在不享受,以后也享受不了啦。因为你再买就不是首次置业了。  
    你是否享受税费下调的优惠,你要到你买房的那个发展商那里问才可以确定了。  
    我想问一句,你的房子不是住宅吗?可是大于144平方吗?  
    如果是小于144平方的住宅,以前的规定也只是1.5%的契税/  
    这次的优惠是90平方以下的,如果你是大于90平方,那么你也享受不到此优惠
    那你就要看回你的房产是什么性质,如非住宅就是3%.比如写字楼性质,仓库性质等.
    如果是144平方以下的住宅,那就是按1.5%来收契税.
    如怕开发商多收你费用,你可以到当地的房屋管理中心查询.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5:00
  • 136****8259

    016年2月22日开始执行新的契税缴纳方案。以办理房产证并且交税日期为准。   **新购房契税政策   各地市(广州、深圳除外)   首套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普通1%,90-144平方米 普通1.5%,144平方米以上1.50%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含)平方米以下1%,90平方米以上2%

    查看全文↓ 2018-07-18 0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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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是在购房合同去房管局做备案的时候交纳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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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以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产权证的时间,以先取得的时间为准。根据 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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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于15年10月25日通过房产中介和房东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松江区一处二手普通住宅),合同为上海统一范本。合同上约定的**晚过户时间为15年12月31日,现在已经逾期,房东追责要求赔偿逾期款,逾期款为每日万分之五。现在有一个情况是这样的:当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我在父母房下有名字,为了少付契税(二套房契税3%),中介让我从父母产证上去名字,并且在签合同的时候中介当着我们和房东的面口头承诺不影响接下来的交易(中介说如果审税不通过,大不了重新提交,只要5个工作日;中介没有提可能会影响过户时间会逾期的事情),我们才签了购房合同。现在银行贷款已经审批通过,等着去过户,但是过户前中介提出要交纳佣金才能带我们去过户,而房东也是提出必须交纳逾期款才可陪同过户。我想问的问题是,我是否有权追究中介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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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和契税发票 只要有一个是满两年 就免营业税。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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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体如下:与现在相同,不会有什么调整。契税为:首套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房产,契税为房产总价的1%,大于90小于144平方米的是1.5%,大于144平方米的是3%。非首套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非居住性质房产,契税都是3%。地区可调整税率,部分地区调整上税率为2%及4%。 (1天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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