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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买卖2018年的**新政策有哪些呢?

132****2126 | 2018-07-18 17:29:48

已有4个回答

  • 157****6199

    第一:农民进城落户,不用退出宅基地
    如果是按照以往的政策规定,农村农民将户口迁出后,农村的宅基地就不再归自己所有,是要被收回的,但是,此次,根据土地承包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国家指出,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为由,限制农民进城落户;这就意味着,此后农民即使是进城落户,也不用再退出宅基地,农村老家的宅基地,自己仍然拥有相关权益;
    第二:农村宅基地是公益性用地,村民申请即可获得
    之前有位农民朋友曾说自己在申请宅基地时,村里要求他缴纳500元的申请费,这种情况是否合理?
    在这里,需要和大家重点强调一下,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予农村农民免费使用的土地,是具有公益性质的用地,过去大家或许需要缴纳土地税之类的条款,但是,现在,包括以后,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且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就可以免费申请获得一块宅基地;
    第三:农村宅基地买卖双方存在新的限制条件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农村宅基地买卖行为都是实行直接限制的政策,尤其是不允许城镇户口的居民在农村买卖宅基地,但是,对于本村村民之间,在部分试点地区,是允许宅基地自由买卖的,例如北京、吉林、黑龙江、江苏等地;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3:32
  • 144****1149

    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但是农村的房基地不可以随意买卖。
    如果本人已经进城或者离开农村,要把老家在农村的房子出售,不可以买给有城市户口的人但可以买给同村的村民,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落户的农民,当然只能算建筑物的钱了,土地是不能算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村民在取得新宅基地之后,不应继续占有原宅基地,必须及时退交村委会,由村委会依照村庄规划方案另行安排。
    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该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51
  • 146****2034

    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
    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二、宅基地买卖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身份属性,其在一定程度上有福利性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20
  • 146****8825

      原则一,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要进行权利主体变更登记
      农村自建房要想取得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一定需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宅基地使用证这两个证据,这也是两个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一定要按照规定办事,也就是需要通过审查审批并且完成财产主体的变更登记之后才算完成。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宅基地交易的过程当中,除了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之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也不要忘记,否则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任何改变,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原来主人的,所以买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原则二,转让后原则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制度,所以不管是在转让之前,还是转让之后,这一制度都是必须要严格执行的,在土地管理法当中就已经明确的规定,如果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时,就一定要满足这一个标准限制,否则都算违规操作。
      原则三,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认证
      众所周知,目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主题应该是本村里面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与成员有直属亲戚的身份,或者是其他特殊身份的成员,因为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多个问题,使得原来使用权人不能再次使用宅基地的,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一定要满足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是买卖宅基地或者是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发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如果转让给其他地区的农民或者是非农村户口的成员都是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查看全文↓ 2018-07-18 17:31:00

相关问题

  • 1、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清理一户多宅。此前个别农村地区存在大量一户多宅的现象,导致大量宅基地闲置。随着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新的宅基地制度逐渐深入人心,国家也加大了清理力度以完成全国农村一户一宅的目标,公平公正。一些家中兄弟众多的农户,可能会被政策“误伤”,笔者建议这样类型的家庭,尽早去办理分户手续。另外,一些已经落户在城市的农民,家乡依然保有宅基地,这种情况宅基地并不会被没收,不要相信谣言危言耸听。而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在一户一宅的原则下,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率会大大提高,而农民手里握着的宅基地价值自然会更高。2、宅基地可出让、租赁、交易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不仅阻碍了国家的发展,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比,国家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赋予农村宅基地出让、入股、租赁和交易等功能,以刺激宅基地流动起来,创造更多的价值。在2018年,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结束后,农村宅基地将等同于城市商品房的权限,含金量大大提升。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投机倒把的“炒地分子”,不过这是后话了,国家也不可能袖手旁观。总之,宅基地出让、租赁、交易的权限提高了土地的价值,持有土地的农民是直接受益人。3、明确宅基地征收补偿价格我国城镇化持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的各类矛盾也日益突显,其中部分农民对土地征收价格参差不齐,有很大意见。新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依然由各属地管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而定,不过价格肯定是会提高的。另外,还新增加了两种补偿方式,一个是直接货币补偿,另一个是定销公寓房安置,有条件的镇(区)可建造小高层或高层公寓房安置。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物以稀为贵,并且可以交易和流通,假如某地区确定即将被国家征用,你们觉得会不会像城里买房一样,投资客围着农民要买地呢?2018年农村宅基地拆迁将有大变化!这两类或将宅基地将无法确权!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农村宅基地也纷纷在进行确权工作,宅基地的确权将让农民朋友的宅基地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确保宅基地拆迁过程中自己的权益不会受到损失,农民在宅基地确权之后,还能够通过宅基地进行抵押贷款,帮助农民实现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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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而不能向非农村组织成员转让。农村组织内部成员是指具有农村户籍,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因为宅基地本来就属于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集体享有所有权,所以在农民之间相互转让不算违法3.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只有使用权由农民个人享有,农民买卖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着转移,此时,宅基地的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农民转让、出卖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之后不能再另外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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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农村每户人家都有一块宅基地,而且是拥有长期的实用权的。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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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三种具体情况:1、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二、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总之,农村的房屋买卖必须慎重,对于并非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诉诸法院,法院将可能认定其为无效。三、农村宅基地买卖3大原则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全部3个回答>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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