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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需要缴纳契税吗

141****7135 | 2018-07-18 22:30:09

已有4个回答

  • 157****2894

    根据财法字[1997]52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1:02
  • 138****7012

    等价交换的话,是不用交契税的。
    不等价交换,需要按房屋差价交契税,由获得高价值房的那一方承担。
    你**好找一个低层次,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估价比你的房子低一些)置换,你不用交契税,还可以获得一些现金补偿。
    除了契税,还需要交其他的税:
    土地出让金(如果你的房子是房改房的话)。
    评估费
    交易费
    工本费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0:55
  • 155****2631

    是的,需要缴纳。

    首先,普及一下契税的有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以下简称《条例》)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征税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因此,房屋交换属于契税应税范围。

    其次,房屋交换如何缴纳契税。

    《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

    房屋产权相互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
    如果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举例】:假设A以其在北京三环的一套价值房子500万的房子与B换其在四环外的价值300万的房子,则这种情况B除了需要支付A对方200万以外,应就该差额200万缴纳3%的契税。

    200*3%=6万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0:46
  • 147****9589

    一、关于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1)

    契税税率为3—5%(2)。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述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3)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4)

    二、房屋交换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由此,房屋交换是需要缴纳契税的,具体交多少就要看交换价格是否相等。如果是等值,那就是价差为0,免征契税;如果是不等价,那就是价差为计税依据,乘以适当税率即可。

    三、举例

    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假设当地契税税率为3%,那么应交契税就是:10万*3%=0.3万。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8 22: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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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等价交换的话,是不用交契税的。不等价交换,需要按房屋差价交契税,由获得高价值房的那一方承担。你**好找一个低层次,面积小一点的房子(估价比你的房子低一些)置换,你不用交契税,还可以获得一些现金补偿。除了契税,还需要交其他的税:土地出让金(如果你的房子是房改房的话)。评估费交易费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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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缴纳契税。具体依据是: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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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一、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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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的规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一、定义: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1、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3、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3、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经外交部确认,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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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交换后的房屋与原房屋价值相等,可免征契税,如果交换后的房屋比原房屋价值高,则按差额缴纳契税。具体依据是:1.《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2.《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