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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户籍买房的时候说是满五年才能交易,这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算起的

153****1248 | 2018-08-05 16:29:36

已有3个回答

  • 152****9242

    房产证满5年,是指业主在购买房屋时缴纳的契税完税证明或房产证出证时间已经满5年,这样(房产满5年)在二手房交易的时候,不用缴纳营业税,房产证上的登记日期,契税发票填发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先到的为准。

    查看全文↓ 2018-08-05 16:38:57
  • 136****8076

    有三个时间:房产证填发日期、原始购房合同签署日期、第一笔购房款的银钱收据日期。这三个时间哪个在前面就按照哪个计算房屋满5年或者满2年,但需要查验收据的章或购房合同的章要一致收据才有效(只要一个日期满五年或满二即可)。

    查看全文↓ 2018-08-05 16:38:44
  • 132****7663

    是以房产证或契税票的日期孰先的原则计算的。

    查看全文↓ 2018-08-05 16:38:28

相关问题

  •  关于购房的时间界定标准,2005年国家税局曾作过很详细的解释。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对国税发[2005]89号中的关于购房时间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  1、《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2、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3、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4、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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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满五年的时间是从契税发票时间或者是产权证的时间计算的。现在针对营业税的新政策是满两年就可以免征了。如果是要免个人所得税,是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唯一一套住宅且满五年就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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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通常所说的房屋产权期限实际上是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据土地性质不同,一般有40年、50年以及70年,其起算时间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为永久性权利,无时效的限制。而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就要及时去办理续期,办续期的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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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房产证或契税票孰先的原则。谁先满五年即算满五年,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一手房的契税票登记日期要早于房产证的登记日期。 二,2015年3月30日,国家发布新政,二手房的营业税征收由5年改为了2年。个人所得税还是以5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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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从1987年7月,广州天河区第一个商品房居民小区出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也就应运而生。后来,有些地方把《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合一,称之为《房地产权证》,现在,随着不动产登记的逐渐开展,**终将由《不动产权证书》取而代之。目前,《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并存,都是合法有效的房产权属证书。从1978年开始,国家和企业一方面增加住房投资,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另一方面开始探索改革住房制度。这年9月,中央召开的城市住宅建设会议传达了邓小平的一次重要谈话。主要思路就是:解决住房问题能不能路子宽些,譬如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在长期规划中,必须把建筑业放在重要位置。1980年4月,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住房改革要走商品化的路子,从而揭开了住房制度改革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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