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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确认朝向是南,交房后发现是朝北,算不算无效合同?

138****9685 | 2018-08-06 16:12:13

已有4个回答

  • 151****7308

    这属于违约,可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与合同上的结构图为准,否则构成违约。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便面积一致,你们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查看全文↓ 2018-08-06 16:14:21
  • 144****0109

    需要看一下合同的约定,如果确实是违约,可主张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8-06 16:13:46
  • 138****5936

    可以找开发商协商,要求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与户型图相一致的房产,否则可要求违约金或解除合同。<<

    查看全文↓ 2018-08-06 16:13:29
  • 156****0933

    这钱你不该交。
    购房合同的户型图与交付的房产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8-06 16:12:50

相关问题

  • 问律师,这个你必须得问律师,第一你这个房子是已经有相关政府或者是机构来鉴定了是危房的话,你可以找卖家要求退房.第二,如果没有得到确切的证据说这个房子是危房的话你可以去找鉴定这个房子的机构或是专家去详细了解清楚,然后想办法出据是危房的证明,当然你自己也可以去找这种相关机构或单位进行房屋鉴定,然后找原业主要求退房,如果你和原业主协商不好这个事情的话,那么**终你们只能够走司法途径,然后你就得问律师这个事情要怎么去处理.这些前提是你得有相关的有力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危房,然后你才有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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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从实务的角度看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可以称之为第三人。第三人要想主张合同无效,有两种途径:1、非诉讼途径。即直接告知房屋买卖双方,你们的合同是无效的,你们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但是,这基本不会起什么实际效果。2、诉讼途径。即通过一个诉讼程序来请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我们所说的第三人可否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般也就是指第三人可否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走诉讼途径就必然涉及到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不要误解所谓的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要与本案直接利害关系才具备起诉的资格。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就是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认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合同能被确认无效与第三人要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标的房屋是卖房人由第三人处购得,第三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如果卖房人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够被确认无效,第三人即可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即第三人要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才可以诉请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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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公平条款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不公平条款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不公平条款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四)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五)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  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违法、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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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很贵,单价不到一万五 比较实惠

  • 首套房出售后再买房算不算第二套房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认定。2010年以前,首套房出售后再买房不算第二套房。2010年7月15日,房产新政出台,二套房认定标准出台,将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具体认定如下:第一种情形 对于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系统当中,包括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系统当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他再贷款购买的住房一定是第二套或者以上住房。第二种情形 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的住房,又申请贷款来买住房,也认定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第三种情形 银行通过查询征信记录、居访等访问形式的调查,确信借款人的家庭已经有了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再贷款也按照第二套或者以上来执行。2015年3月30日,房贷新政出台。**新二套房的认定方法是认贷不认房。即如果买过一套房但贷款已还清,再买房贷款利率根据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常见的七种情况:(1)贷款买过一套房,但商贷已还完。(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3)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申请贷款购买新房。(4)首套房全款付清无贷款,卖掉后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5)个人名下曾有2套商贷购房,均已还清贷款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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