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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农用地转用)每亩的费用是多少钱?

145****2516 | 2018-08-07 09:04:45

已有3个回答

  • 152****3008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查看全文↓ 2018-08-07 09:05:53
  • 147****0729

    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费全国各地不一样,要看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如果没有那就要看统一年产值!
    另,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如果集体土地是农用地就涉及农转用,不是集体农用地就不涉及农转用,但是都必须履行征收程序。

    查看全文↓ 2018-08-07 09:05:34
  • 137****2219

    转不了国有土地的,如果要转必须办理流转手续,要国土局报到省里去审批的,一般情况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查看全文↓ 2018-08-07 09:05:17

相关问题

  • 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根据土地性质,地类,地价等级,还有转成国有土地性质类型,取得方式等,各要素不同价格也不同。集体工业用地可以请土地评估公司评估后办理补出让手续,集体团体用地可以评估后办理国有划拨手续,地方不同政策也不同,具体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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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要看到时政府出台什么文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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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收可以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又集体改为国有。土地征收后补偿标准: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发现,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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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现行法律及政策的规定,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有一个途径,那就是征收。也就是说,只有征收才可以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至第49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逐级上报经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的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国务院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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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 级人 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作为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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