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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有哪些规定?

146****8870 | 2018-08-08 18:39:19

已有3个回答

  • 132****4302

    一、成交价3%的契税;
    二、手续费:5元/㎡的交易费,550元/套的登记费;
    三、成交总价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四、差价30%-60%的土地增值税;
    五、差额的5.55%营业税以及附加;
    六、差价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差价=成交总价-购入价-购入时所交契税-营业税-印花税-装修**价,南京税务局解释,如果所交易商铺之前曾有过贷款,也可将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减去,装修的**金额不能超过购入价的10%,而且这些减去的费用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正规**。其中差价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比较复杂,按照得益率的不同,所交纳的比例也有很大的区别,南京地税局给出了详细的计算步骤。首先要了解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扣除金额=购入价*(1+所购年限*5%)+购房契税+转让环节营业税+印花税;然后可以得出,增值额=成交总价-扣除项目,再算出,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额*100%,根据增值率的不同,所交税额也不同;
    (一)增值率未超过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率在50%-1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0%-扣除金额*5%;
    (三)增值额在100%-2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50%-扣除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6%-扣除金额*35%。这样算下来,一套商铺在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至少高达差价的40%以上,相对普通住宅,交易成本要大得多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41:08
  • 138****5656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40:25
  • 143****8815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利息支出的扣除,税法采取了比较宽松的处理方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5%以下)+允许扣除的利息费用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十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X扣除比例(10%以下)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39:53

相关问题

  • 你好,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利息支出分两种情况确定扣除:  1.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超过货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罚的利息均不允许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单独计算,而应并人房地产开发费用中一并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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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那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2)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信、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这三项费用做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确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其他人不适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投资开发者的积极性。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注:(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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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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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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