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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买卖算违法行为吗?

158****8429 | 2018-08-08 18:52:04

已有3个回答

  • 157****7279

    对于私人买卖土地的行为,如果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的,买卖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如果以买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52:39
  • 146****1622

    中国现行法律不允许私卖土地,而且私人没有土地所有权,私卖土地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土地法》第七十三条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52:34
  • 158****2797

    农村土地私人买卖,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全文↓ 2018-08-08 18: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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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私人买卖土地的行为,如果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的,买卖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如果以买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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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多,包括;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行为;等等。

  • 一是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时,该村民、该企业即构成违法主体。 二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乱收费,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此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违法主体。 三是其他违法主体。例如房地广行政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认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民阻碍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某行政机关、某公民即构成违法主体。

  • 2016年3月,吉林市政府专门印发文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集中整治2015年以来发生的各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包括因征收集体土地而突击抢建房屋和温室大棚等骗取征地补偿行为,“以租代征”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行为,从而为耕地保护和项目建设提供有效保障。 据了解,本次整治集体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为期10个月,分宣传动员、清查摸底、规范整改和巩固完善四个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级国土、监察、公安、城建、规划、城管执法、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重点整治和打击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恶意抢建房屋、温室大棚和抢栽树木等套取补偿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本次专项行动方案要求,3月15日前要完成拆除违法建筑、清除抢栽树木20%,5月1日前完成50%,6月30日前全部拆除,确保项目及时开工,按时用地。 本次专项行动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监管责任;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先行介入,快速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 物业公司擅自停业主的供电肯定违法。我国《电力法》规定,用电单位和个人在欠缴电费的前提下,电力公司经过催交仍欠费的,电力局才能停电,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人为停电。业主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要回物业费,物业公司这样做是把纠纷搞的越来越复杂,使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越积越深,不利于安定团结,不能以理服人,是没有业务素质的表现,是简单粗暴。被停电的业主可以向当地电力局投诉物业公司的违法行为,电力局会派员给业主恢复供电并且会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根据《电力法》不得随意给业主停电,否则按照法规给予物业公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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