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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评估如何收费,费用由谁负责

133****0104 | 2018-08-09 16:19:57

已有3个回答

  • 154****3240

    被执行人承担。
      1、按照进货价的1%收取评估费
      2、评估费先不缴纳,在执行后由执行款里从被执行人的财产里面扣除。
      在法院对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查看全文↓ 2018-08-09 16:20:47
  • 156****9878

    可以参阅以下相关规定:

    **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六条 **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监督、协调员向专业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按指定时间、地点在监督、协调员主持下与专业机构商谈委托费用。委托费用主要由当事人与专业机构协商,委托费用数额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参照行业标准为主,协商为辅的方式进行,监督、协调员不得干涉。报价悬殊较大时,监督、协调员可以调解。对故意乱要价的要制止。确定委托费用数额后,交费一方当事人于3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费用交付委托方。对于当事人无故逾期不缴纳委托费用的,可中止委托,并书面告知专业机构;当事人即时缴纳委托费用的,仍由原专业机构继续进行鉴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商谈后不能确定委托费用的,监督、协调员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重新启动选择专业机构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机构。公诉案件的对外委托费用在人民法院的预算费用中支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

    评估、拍卖工作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执行部门在司法评估、拍卖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

    查看全文↓ 2018-08-09 16:20:41
  • 144****2854

    收费文件名称:
    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
    2、《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

    查看全文↓ 2018-08-09 16:20:35

相关问题

  • 谁要评估谁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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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文件名称: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2、《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

    全部5个回答>
  • (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二)提交评估必需的资料;(三)披露标的物瑕疵;(四)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五)见证选择评估机构;(六)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七)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第六条 评估费采取前端预收、后端结算的方式收取。拟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法院出具的交费通知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预交部分评估费,剩余评估费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预交评估费的收取标准由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确定。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低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结算;拍卖成交价、变卖价高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评估价结算;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抵偿价结算。第七条 执行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不预交评估费,评估费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从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撤回委托评估的,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中止、撤回委托评估之前未实际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将预收的评估费退还申请执行人。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已经收取的评估费不再退还,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因生活特别困难需要缓交评估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审查后报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协调处理。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评估费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撤回评估委托。撤回评估委托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执行法院司法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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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质量赔偿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在房地产行业,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在这里提醒买房人,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开发商首先要对房屋质量负责。购房者要避免房屋质量困扰,在签合同时房屋质量赔偿一定要写进合同。

  • 表示不是很清楚,而且这一般住着也不会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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