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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司法评估如何收费,费用由谁负责?

151****1117 | 2018-09-02 22:30:51

已有5个回答

  • 143****5561

    收费文件名称:
    1、《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
    2、《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计价格〔1994〕2017号
    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价费字[1992]625号)

    查看全文↓ 2018-09-02 22:31:34
  • 131****1823

    1、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收费标准,这不是法院的收费范围。
    2、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取的是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证人等人员的交通、食宿费、误工补贴。法院无权收取鉴定费,因此,法院也就没有收取鉴定费的收费标准。法院给房子鉴定估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争议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法院委托是不收委托费的,只有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至于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的标准,那是由鉴定机构的权限范围,法院无权干涉。

    查看全文↓ 2018-09-02 22:31:25
  • 145****0011

    《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中并没有罗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方面的收费标准。但是根据《重庆市司法鉴定中介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此收费项目及标准未涉及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协商收费。”因此,这几个项目的收费应该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如果确实没有,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你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收费标准及依据。
    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9年9月1日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总也没有这些项目,但是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对于标的额较大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所以多半按这个标准来收。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收费金额上限。

    本条第一款所称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只适用于司法鉴定中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定,不适用于其他鉴定。

    查看全文↓ 2018-09-02 22:31:20
  • 135****8855

    1、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需要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评估费由申请评估人垫付,直接向评估机构支付。取得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发票后,可以加入到执行标的中,**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24条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终负担。
    评估费的收费标准是:
    (1)100万以下是千分之5。
    (2)100万以上 100万以上部分按千分之三走(例如150万的房子 评估费= 100万乘0.5%+50万乘0.3%)
    从司法实践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的规定来看,应该由申请人预交。

    查看全文↓ 2018-09-02 22:31:12
  • 134****5127

    房地产估价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即按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用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次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
    各项费用收取的比例是多少?
    抵押时,请中介机构的评估费;土地局交的抵押登记费;公证处收的公证费。流程很简单,表格要由办理抵押的双方签字盖章,然后拿土地证原件、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这些材料土地局会列个清单给你的 收费比例是可以侃价的,比如评估费,评500万的地给个2000元就差不多。

    查看全文↓ 2018-09-02 22:31:05

相关问题

  • 谁要评估谁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全部4个回答>
  • (一)确定评估目的和范围;(二)提交评估必需的资料;(三)披露标的物瑕疵;(四)通知当事人到场选择评估机构;(五)见证选择评估机构;(六)配合勘查评估标的物;(七)通知申请执行人预交评估费;第六条 评估费采取前端预收、后端结算的方式收取。拟拍卖的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由申请执行人按照执行法院出具的交费通知在5日内向评估机构预交部分评估费,剩余评估费由执行法院执行部门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预交评估费的收取标准由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意见后确定。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低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拍卖成交价、变卖价结算;拍卖成交价、变卖价高于评估价的,评估费按照评估价结算;以物抵债的,评估费按照抵偿价结算。第七条 执行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财产需评估的,不预交评估费,评估费由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从司法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偿的价款中优先扣付给评估机构。执行法院决定中止、撤回委托评估的,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在中止、撤回委托评估之前未实际开展评估工作的,应当将预收的评估费退还申请执行人。经过评估的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未能成交,也未以物抵债的,评估机构已经收取的评估费不再退还,但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第八条 申请执行人因生活特别困难需要缓交评估费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审查后报市高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协调处理。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预交评估费的,执行法院执行部门应当撤回评估委托。撤回评估委托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执行法院司法技术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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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执行人承担。  1、按照进货价的1%收取评估费。  2、评估费先不缴纳,在执行后由执行款里从被执行人的财产里面扣除。  在法院对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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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质量赔偿开发商是第一责任人。在房地产行业,有关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论不休的焦点,在这里提醒买房人,根据建设部相关文件,开发商首先要对房屋质量负责。购房者要避免房屋质量困扰,在签合同时房屋质量赔偿一定要写进合同。

  • 表示不是很清楚,而且这一般住着也不会坏吧。。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