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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欠高利贷被逼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和过户,请问被逼签下的法律承认吗?

145****6754 | 2018-08-15 18:46:29

已有3个回答

  • 133****8962

    只要对房屋有处置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签订的协议一般是有效的。

    查看全文↓ 2018-08-15 18:47:50
  • 147****0170

    有证据证明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依法起诉要求撤销。撤销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时效。
    相关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查看全文↓ 2018-08-15 18:47:44
  • 141****8296

    是无效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强迫情形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况,一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二是损害了非国家利益则属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该类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若主张合同有效,则合同有效;若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若主张合同变更,则合同可以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查看全文↓ 2018-08-15 18: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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