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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减免土地使用税

152****9263 | 2018-08-16 13:4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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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2530

    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
    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
    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七:个人出租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
    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填海整治的土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业务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业务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
    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业务十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业务十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劳改单位用地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业务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业务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
    二、驾校是否免土地使用税
    驾校缴土地使用税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存在差别,都是按照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小确定相应的税负。当然,如果驾校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符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条件也可以减免相应的税收负担。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有二十四中种,但驾校不属于其中之一,也即一般不存在驾校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只有那些跟国际民生挂钩的土地才会被批准或者直接被规定不用缴纳税额,当然,在驾校单位出现纳税困难时,是可以申请减税的。

    查看全文↓ 2018-08-16 13:45:47
  • 143****1742

    1、国家机些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部绿化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2)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场站的经营用地。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查看全文↓ 2018-08-16 13:45:35
  • 158****4327

    根据国税地字[1988]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你们只是承租方,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由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缴纳的。

    查看全文↓ 2018-08-16 13:45:23
  • 147****2758

    可以申请,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九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第十四条规定,报批类减免税申请条件:
      (二)困难性减免税
      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税,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年度经营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处于停产半停产、濒临倒闭等状态。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
      2.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3.纳税人年度内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
      4.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纳税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纳税记录良好,无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因此,企业申请困难性减免需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方能获得减免,此外,企业在申请时还应该按该文件提供下列资料:
      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财产行为税困难性减免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所属年度、减免税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和反映经营状况的收入、利润、职工平均工资等主要经济指标、申请减免税理由等);
      (二)《××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附件2、3、4);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财产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记载房产、土地等财产账页复印件;
      (七)纳税申报表(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复印件;
      (八)申请年度内职工工资发放困难证明材料,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法定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困难的证明材料;
      (九)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查看全文↓ 2018-08-16 13:45:16
  • 141****9866

    可以申请,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豫地税发[2009]166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查看全文↓ 2018-08-16 13: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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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土地使用税指在城市、县城、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以实际占用面积为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2、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以有偿占用为特点。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区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3、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指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4、什么是土地使用税?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服。城市、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级政府划定。5、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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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一、 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3、《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扶持企业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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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人在房屋过户之前不知道有房屋契税一回事,以为买房子只需要交买房子的钱,却发现还有一笔契税要交。房屋契税是什么;房屋的契税应该如何计算;契税一定是由买方来交吗,还是也可以由卖方交? 一、什么是房屋契税? 房屋契税是税收的一种,是国家规定在房屋买卖中必须交的税收。在房屋买房、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时应缴纳契税。根据计算房屋契税的基准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1.按成交价格计算。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房屋价格,绝不是一成不变的,比如,北京成为2008年奥运会主办城市后,奥运村地价立即飙升。该地段土地使用权赠送、房屋赠送时,定价依据只能是市场价格,而不是房屋原值。 3.依据房屋交换差价定税。随着二手房市场兴起,房屋交换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同理,土地使用权交换,也要依据差额。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二、房屋契税怎么算? 下面我们来看看房屋契税的计算方法:房屋契税=房屋总价×税率。 1.确定房屋总价。根据上文的分析,房屋的总价分三种情况,在确定房屋总价是首先要确定属于上文的哪种情况,一般的商品房买卖都属于第一种“成交价格”也即依照成交时候合同所列价格作为计算房屋契税的基准。此时计算房屋契税的关键点转变到税率的确定上。 2.确定计算房屋契税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各地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3—5%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若首次买普通住房,请先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对首次购买90平方内的普通住房,凭无房证明,按1%缴纳;对首次购买90平方—144平方的普通住房,凭无房证明,按1.5%缴纳;非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按3%缴纳;购买非普通住房,不管是否首次都按3%缴纳;购买非住宅房屋,不管是否首次都按3%缴纳。 三、房屋契税由谁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而言契税由买方交,如果房产证由开发商代办,就买方交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再转交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办理房产证,则由买房自己将契税直接交纳给产权产籍管理中心。 由于各个地方对于契税的税率规定不同,对什么是普通住房的认定标准也不同,因而在交契税时要查阅相关资料,明确契税的税额是否正确。同时我国也存在不用交契税的情况,比如: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必须事前备案。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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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五唯一,无个人所得税;满五非唯一,差额20%网签价个税;不满五年,个税是网签价20%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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