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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听一下,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缴纳房产税?

147****4557 | 2018-09-04 23:19:01

已有3个回答

  • 136****6205

    不需要,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方法:
    1.到税务局去交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
    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查看全文↓ 2018-09-04 23:19:23
  • 138****6093

    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尤其要注意计税依据的确定。
    1、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包含地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并且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2、评估增值的房产和土地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房产原值。第一种情况,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评估增值。例如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在这种情况下,应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接受资产投资等情况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情形,所以企业应调整其账面价值,并按其账面价值计征房产税。此外,若企业应该调整而未调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按确认的新的价值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09-04 23:19:18
  • 147****56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评估增值后改变会计账簿中“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应该按照评估增值后的数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查看全文↓ 2018-09-04 23:19:11

相关问题

  • 1、对房屋评估增值的七百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2、对房产重新评估后,调整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房产,评估值应视为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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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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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需要,评估增值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方法:1.到税务局去交房产税,需要带房产证以及身份证;2.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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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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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地的税收管理程度不太相同。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税收征管力度不断加强,因此多数地方都能依法征收法定各个税种。从法律角度来说,一宗房产买卖交易,会产生如下税费:一、销售方为法定纳税人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得税(销售方为单位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为个人则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购买方为法定纳税人的: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权利许可证照)、契税。一般情况下,你如果购买二手房,卖方往往会把所有税都转嫁到买方头上,就是他只要一个固定的价款,其他的费用全有买方承担。如果购买商品房,那么你只需要负担应纳的印花税和契税就行了。至于税率,比较复杂,还要看房产的年限、面积等,不同条件,税率也不相同。 另外,房产税属于持有环节的税,而且是老税种。目前并不对住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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