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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没有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业主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

147****6275 | 2018-09-10 23:33:56

已有5个回答

  • 147****2655

    您好!
    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了管理服务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就构成事实的管理服务关系,业主应当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存在异议,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服务关系或者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除二者之间的服务关系。
    望采纳

    查看全文↓ 2018-09-10 23:34:43
  • 134****9498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查看全文↓ 2018-09-10 23:34:32
  • 144****6933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因为收取物业费的依据应是以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委托该物业公司在小区进行管理为前提,在没有成立之前,因为物业公司与你签订了五年的物业服务合同,你也履行了,但到期后因为没有合同的约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你可以不履行和交纳物业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因为原签订服务合同到期,物业公司没有续签服务合同,虽然履行物业管理,但因为公司服务的主体是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不是具体的业主。
    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合同官司,你应按主体不合法,合同到期提出你的意见和申明。但考虑到对方在些服务及管理的现状,可以在你认为或是服务价格合理的范围内接受适当的补交。

    查看全文↓ 2018-09-10 23:34:19
  • 131****3895

    物业与业主之间肯定是有协议的,一般来说物业公司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也有可能和业主本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这都是合法的。即使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和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只要物业公司在为业主服务,给小区物业提供了物业管理的服务,那么,双方的事实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物业公司就可以状告业主。同时,如果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业主也同样可以告物业公司,但不可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查看全文↓ 2018-09-10 23:34:13
  • 155****7953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企业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开发企业签订的原因:一般买房的时候业主都会与开发企业签订业主临时公约)。
    后期一般是物业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因为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小区全体业主,因此构成的关系是小区代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而不是与每个业主本人签订合同)。
    《国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物业服务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有权拒缴。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以放弃共有权利为由拒绝缴纳,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查看全文↓ 2018-09-10 23:34:06

相关问题

  • 不可以。当业主在遇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这类问题时,可以选择理性的维权方式,如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当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较大问题时,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通过正当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并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物业费是用于整个小区维护保养、维持小区正常持续运行所必需的费用,并非物业公司的经营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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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来贴比较重要的一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要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物业公司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的责任要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约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规内容。特别是对提前解聘的物业公司不及时退出的情况,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的内容,但是它弥补不了给业主带来的实际损失,所以一定要约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担一天的违约金,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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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服务不到位体现在那?物业日常工作开展是依据物业合同进行,合同怎样约定就怎样工作,不是张三说不好就不好,我们讲规范与证据。2、业主拒交物业费很好解决。首先沟通物业费包含那几块服务,告知不会因为某人不在家住,很不回来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因为物业工作者不会因为某人不住或不常在就少安排人不搞卫生或不安排人值守。翻看物业管理条例,享受了服务的各位住户就应该承担应尽的义务,那就是交纳物业服务费;3、如果通过沟通还不见效果,可通过发律师函在次催缴;4、坚持到**后都不交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可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后不交费的业主是绝对输官司的。对于不讲制度,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极少部分业主可通过打官司一次性拿下,法院会强制执行。另:如果物业的工作开展的确不好,年度的业主意见调查满意度达不到年度管理方案的目标制表,小区住户可向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要求按合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如果不能达到约定,可通过业主大会炒了该物业,并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招标,找一家资质与实际能力都好的物业公司进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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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应该会计计算帐得时候会分吧这个月收入肯定是不行得!%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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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附相关法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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