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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是什么?如何保证费用监督?

152****8739 | 2018-09-17 09: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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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4655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委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 产生。一般说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大小,由5-15人组成。如北京新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2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均可组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为: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有:
    (1)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4)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5)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查看全文↓ 2018-09-17 09:05:13
  • 135****4378

    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提留说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因为是非专业人士,也没有与筹委会成员充分沟通,有偏颇之处请海涵,并请批评指正!

    查看全文↓ 2018-09-17 09:04:41
  • 143****4654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由业主大会决定,有关管理制度也是由业主大会制订。一般情况是业主委员会提出议案,提交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可以在向业主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当然也可以与物业服务费分别向业主收取。
    具体的监督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制订。有些基本的原则要遵循,比如:会计、出纳要分别有人担任;审批与经办人要分开;审计与会计要独立开,**好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定期审计;重大项目应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有关业主大会程序要规范等等。

    查看全文↓ 2018-09-17 09:04:06

相关问题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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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含义区别:1、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2、业主委员会:是由所有业主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二、人员组成: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定物业重大管理事务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2、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三、举行方式:1、业主大会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召开。2、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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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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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提留说为保证业主委员会能正常的运转并持续发挥效力,因此业委会的经费来源是相当关键的问题,为此,特查阅了建设部印发的《业主大会规程》范本,其中有如下描述:“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鉴于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可理解为如下关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管理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并使用其中部分金额(或绝大部分金额)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协助进行小区物业管理,因此,考虑业委会经费来源时,我个人认为是建立在业主聘用物业企业的前提基础上,业委会是有权支配物业管理费的,其中部分金额可用于业委会的日常办公及管理。另外,我参考了《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东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其中二十三条也有如下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4、管理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和专项维修基金;5、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或通知业主向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基于此,是否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时,考虑在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中提留出部分金额作为业委会经费来源之一,我认为这是目前**看得到的经费来源办法,业主大会章程是今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执行文件,因此其中关于业主大会职权及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描述一定要明确,责权清晰,今后才好办事。因为是非专业人士,也没有与筹委会成员充分沟通,有偏颇之处请海涵,并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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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三者关系既简单又复杂。一般来说,小区一切权利由全体业主说了算,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要为业主的利益负责,物业是服务于全体业主。但在现实生活中,以上关系表现得并不十分清晰,甚至出现颠倒。业委会往往会并不能尊重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没有一定的工作规程,缺乏监督机制,常常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业主大会一年也开不了一次,或几年也不开一次。由此使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物业公司则一切以赢利为目的,小区交给他们管理,往往注重了经营,忽略了服务,让业主十分寒心。特别是个别人谋取业委会的职权后,与不良物业一啪即合,相互勾结,把小区当成自己个人办的公司来进行经营。甚至出现私分侵吞公共所得情况。以至在很多小区都会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要理顺这三者关系。首先,应该让全体业主明白小区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影响将越来越大。这三者关系处理不好,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积极关心小区管理,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其次,要推选真正关心和维护小区利益,不谋私利的业主代表,出来管理小区事务,同时积极支持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千万不能轻易把自己的权利全权委托给一个无法足够令自己信任的人;再次,要选聘一个好的物业来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主要应该订好服务合同,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规定订细、订清楚,有的小区尝试让几个物业来竞标的办法,有一定参考。另外,业委会成员应该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定期开业主大会,定期公布帐目,以便更好获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后,要清楚小区管理与住房建设一样,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是所属地的住建局,业委会的成立由他们审批,另外当地社区也有一定的领导职能,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这两个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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