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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147****6489 | 2018-09-19 15: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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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8****6517

    建设用地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按其利用方式,可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按权属,建设用地分为国有建设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或者划拨等方式取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涉及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办理征收的,要先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依法开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要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果不按国家规定缴纳,则一律不能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的处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9条等条款的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可以按规定申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别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人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农民宅基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查看全文↓ 2018-09-19 15:20:06
  • 158****1178

    农民如果想要流转土地,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合法程序。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查看全文↓ 2018-09-19 15:19:59
  • 138****1823

    一、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在房产证办理完成之后,到房地产开发商那里提供自身的房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申请办理了。
      (1)申请登记。由用地者到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许可证,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到实地调查,全面核实土地登记申请的内容,计算宗地面积,绘制宗地图。
      (3)权属审核。由国土资源局专职人员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用途权属来源、宗地面积等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归户卡》和《土地使用证》。
      (5)颁发土地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使用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使用证》。  变更土地登记(过户)
      (1)申请变更登记。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双方填写好转让申请书、转让合同书、转让登记表;属继承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公证继承书,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属祖屋分户的,提交分户协议书或户主申请,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还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土地证书、房产证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变更地籍调查。变更必须与原来宗地登记档案并案进行。宗地部份变更的,要实地核定面积,界址点,重新绘制宗地图;宗地全部变更,界址没有变化的,可不进行界址调查,但宗地图应重新绘制。
      (3)变更权属审核。内容与初始土地登记相同。
      (4)注册登记,换发证书。注消原《土地登记卡》、填写新的《土地登记卡》,更改《土地归户卡》。收回注销原《土地使用证》,填写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十五日内,凭抵押合同,贷款合同申请抵押登记。填写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2)地籍调查。由国土资源局派人对新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宗地进行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土地登记人员对抵押设定的登记内容进行审核。
      (4)注册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的,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
      (5)颁发证书。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土地登记收件单》领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查看全文↓ 2018-09-19 15:19:51

相关问题

  •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流程:  一、土地权利申请人  需提交资料:  (1)权属来源证明  (2)单位设立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3)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出让合同、出让金等规费缴讫证明、土地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变更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需要提交原土地证书)  二、地籍调查  经受理人初审权属来源证明合法后,通知测绘队伍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地籍测绘和权属调查,指导本宗地及邻宗地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签章。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测量队伍绘制符合地籍调查规程要求带有坐标的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  对宗地图及地籍调查结果、权属来源进行审核。对权属来源合法、出让金等规费缴讫、面积准确、无权属争议的,在宗地图上加盖审核合格印章后,五个工作日内打印土地登记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依次由地籍科长、分管局长、局长进行审查、审核、审批签字。  四、注册、注销登记  经审查、审核合格后进行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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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实践,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设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经国家批准使用,再以合同方式设立。这种方式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基础上与国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从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只能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2)取得土地使用权需交付土地使用费;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一般与企业经营期限相一致;  (4)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  2、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式设定。这种方式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合同,将一定年限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人,土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出让金。其特点是:  (1)以合同方式设立,国家和土地使用人处于平等地位;  (2)取得土地使用权要交付土地使用费(出让金);  (3)土地使用权有期限,由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长期限;  (4)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交换、赠与和抵押。  3、以承认的方式设定。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前,公民拥有合法产权的私房所占用的土地、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拥的合法房屋占用的土地,国家承认房屋主人对其房屋基地的使用权。其特点是:  (1)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用交纳土地使用费,但需要依法交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权没有期限规定;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  4、以批准城镇私有房屋用地的方式设定。城镇居民需要兴建私房的,其用地来源只能是市郊集体所有的土地。用地者须向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征地手续,并由用地者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而使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自1995年1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后,这种方式已被否定。其特点是:  (1)以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来取代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没有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同房屋一起转让。  5、以集体土地所有人同意、政府批准的方式设定。这种设定方式适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及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桥、港、澳、台同胞等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用地等几种情况。用地者向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取得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是:  (1)不需交纳土地使用费;  (2)土地使用权无期限限制;  (3)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但可以随地上房屋在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内转让。  6、以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设立。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或村内经济组织与村民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方式承包给农民使用,农民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又称承包经营权。其特点是:  (1)只有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土地才能实行承包经营;  (2)取得承包经营权后依承包合同交付承包费用;  (3)承包经营期限有明确规定;  (4)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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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本文仅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概述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行为。 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实际的土地使用权交易中,经常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签订转让合同时,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应如何认定转让合同的效力呢? 二、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转让方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时签订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司法实务界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种观点认为,上述法律条款是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则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民事立法所依据的相关理论,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契约加登记原则。在这种模式下,登记行为与债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行为,登记行为只是物权取得与转移的证明,其作用是将物权变动的时间界限确定在标的物登记之时,属于合同的履行问题,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这种观点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38条是对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所作的强制性规定,针对的是登记行为而不是债权合同。如果转让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行政机关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结果是出让方无法履行合同,而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 《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证登记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土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土地证,是土地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4、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利的法律凭证,一套住房应当拥有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才算获得了完整的权利。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5、国土部门撤销土地证一般要依据法院撤销土地证的裁定,或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确属土地登记错误的,将作出撤销土地证的决定,注销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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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一)可以有效保护不动产产权的完整性。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二)可以保证房产转让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三)可以有效体现房地产的实际价值。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但是如果买的房子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土地使用权,更不能“传世”,这样的房子还有多少价值呢。土地使用者应按照以程序办理:(一)土地登记申请。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土地登记机关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包括核实土地权属来源,认定土地权属界线、设立权属界让等内容。地籍测量分两步完成。第一步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步地籍勘丈。(三)权属审核。内容有: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土地权属来源,权属性质和土地使用期限的审核。(四)注册登记。由土地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政府对土地登记的批准意见,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记、装簿、造册、缮证。(五)颁发证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向领证人分送领证通知。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相关问题的介绍。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然而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证引发的纠纷一般都难以处理,而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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