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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标准是什么?

134****4178 | 2018-10-07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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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8****4462

    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查看全文↓ 2018-10-07 21:00:41
  • 157****8565

    新消防施工及验收规范即新规范GB50116—2013。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3、回路,编的**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6、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接管;

    7、吸水管水平管段上不应有气囊和漏气现象。变径连接时,应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采用管顶平接;

    8、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2.5倍;

    9、消防水泵的隔振装置、进出水管柔性接头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说明和安装使用说明。

    查看全文↓ 2018-10-07 21:00:34
  • 156****4103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查看全文↓ 2018-10-07 21: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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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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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消防验收的内容  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应审查的资料包括: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b)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c)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  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e)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f)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g)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a)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b)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  量;  c)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  d)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判定;  e)对其它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消防验收的评定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1 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三类。子项的名称、类别见附录A。  6.1.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子项抽查中若有1处B类不合格项,则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不足4处的全部抽查。  6.1.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  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有1处B类不合格项,再抽查的4处  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有4处以上C类不合格项的,判定为不合格;  d)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格;  e)消防产品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该子项评定为不合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的,评定为不合  格。单项的验收检查评定  6.1.4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b)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c)防火防烟分隔、防爆;  d)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  e)消防水源、消防电源;  f)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  i)建筑灭火器;  j)其他灭火设施。  6.1.5 所有子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B类不合格项不大于4处;  b)C类不合格项不大于8处。  综合评定  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申请局部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 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 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 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 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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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图解》是2009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一本图书。2013年由国家住建部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 王海宏 胡晓丽 陈国立 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 胡建明 程万里 杜浐阳 白洁如 刘大同 赵 彬 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3、按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由不少于二人的消防监督员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着制式警服,佩带《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试行)》,按子项、单 项、综合的程序进行评定、评定结论在验收记录表中如实记载,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筑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8、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9、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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