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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财产保全,怎么办?

145****7192 | 2018-10-09 00:44:00

已有5个回答

  • 147****6979

    不动产的保全一般只是冻结了产权的转让行为,继续使用对价值没有重大影响,可以不禁止被执行人的使用行为,但申请保全的人不得使用,以免申请人利用法院查封财产获得利益。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追问
    再麻烦你一下,我车库是别人的名字的,车库他也保全了,购买的车库只是一张发票,办不到房产证的。明显的是保全错了案外人的财产,申请复议被驳回了。我应该怎么办真是麻烦你了。
    追答
    如果你的车库是租赁取得使用权,这种财产一般是不能查封的,但应由产权人提出异议,你或你朋友都不是房管局登记的产权人,你们提异议没有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如果登记权利人书面确认车库是你的,法院也可以查封。

    查看全文↓ 2018-10-09 00:45:33
  • 144****1761

    如果是腾退纠纷肯定是现在的房东起诉你。如果是租房合同纠纷,你可以起诉原房主;如果是买卖纠纷那么就是现房东起诉原房东了。

    1、你可以继续使用租赁的房屋。

    2、法院查封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查封的是方式是通过限制房屋产权转移,来达到目的。所以,不会影响房屋的继续使用。

    3、查封是财产保全的一种。财产保全,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使将来房屋被评估、拍卖,房屋产权转移了,仍然不会影响租赁使用,租赁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到租赁期满。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查看全文↓ 2018-10-09 00:45:21
  • 136****4959

    起诉。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法院一般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但规定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申请手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裁定一作出应当立即执行。一般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会要求你提供一定的担保,防止恶意保全造成他人损失。一般来说财产保全作出裁定的时间有几天到一两周时间不等,因为对财产的查封扣押,一般法院比较慎重,必须经过合议庭合议,通常还得到庭长首肯才能决定。

    查看全文↓ 2018-10-09 00:45:14
  • 147****3149

    法院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以办理延期手续,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是唯一的住房,法院保全后原则上不能拍卖。但法院仍然会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变卖房子。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查看全文↓ 2018-10-09 00:45:09
  • 134****5815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
    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查看全文↓ 2018-10-09 00: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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