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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我爸出全资买房,登记在我一人名下,是否属于我个人财产?

136****6275 | 2018-10-09 11:26:02

已有5个回答

  • 134****8436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查看全文↓ 2018-10-09 11:26:51
  • 136****4862

    不一定,具体还需结合您父亲的出资意思表示,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做出进一步判断

    查看全文↓ 2018-10-09 11:26:45
  • 147****8910

    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查看全文↓ 2018-10-09 11:26:43
  • 158****3257

    看是婚前买的房,还是婚后买的房,如果婚前买的房,婚前财产登记的话,结婚后对方是没有份的。如果婚前是男方父母给的首期,然后两夫妻婚后一起供房,离婚时妻子也只能拿回当时供房的那一部分钱,房子还是归男方。

    查看全文↓ 2018-10-09 11:26:21
  • 132****4878

    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8-10-09 11:26:15

相关问题

  • 如果你的父母明确把房子赠与你个人的话,房子就属于你个人财产

    全部3个回答>
  • 你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除了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之外,申请房贷、办理过户手续时,也需要双方亲自到场。专家解释说,在申请房贷时,有些时候会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因此银行方面需同时考察两人的资质,办理相关手续时也必须同时签字。另外,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则上要求同时到场,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夫妻共同购置的房产,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体现出来,进而在房产证上载明,因此需要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但如果无法到场,也必须办理公证收取委托手续,并将相关事宜交代清楚。2、证件准备是关键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在夫妻共同申请房贷时,需要提供夫妻两人的收入证明,如果两人为非本地居民,还需提供双方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否则按照非本地居民贷款政策对待。当然,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较高,通过资质审批不成问题,另外一方的收入证明则无需提供。

    全部4个回答>
  • 属于个人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全部2个回答>
  • 处理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分割房产还应结合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间,即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即使双方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另一方也不应参与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因为此种情况下与婚前一方全部付款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对于出卖人来讲,买受人已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买受人偿还银行的贷款是另外一种债权关系,不影响物权的取得,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折算另一方的共同还贷部分的金钱价值。而在一方虽然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有权参与不动产物权增值部分的分配,因为物权的取得包含了另一方共同还贷的参与。当然上述分割方法并不绝对,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父母给**,夫妻婚后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得取决于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若只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全部4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