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买房 >房产问答 >法律法规 >婚姻房产 >详情

婚前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和婚后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证,离婚时是否应有区别,如何分割?

131****8545 | 2013-05-07 14:50:09

已有1个回答

  • 146****1297

    处理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分割房产还应结合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时间,即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证,即使双方在婚后进行了共同还贷,另一方也不应参与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因为此种情况下与婚前一方全部付款是没有实质性区别的,对于出卖人来讲,买受人已完成了合同的全部义务,买受人偿还银行的贷款是另外一种债权关系,不影响物权的取得,在分割离婚财产时应当折算另一方的共同还贷部分的金钱价值。
    而在一方虽然婚前贷款买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婚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另一方应有权参与不动产物权增值部分的分配,因为物权的取得包含了另一方共同还贷的参与。
    当然上述分割方法并不绝对,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查看全文↓ 2013-05-07 14:53:52
徐州买房交流群-29群(394)

相关问题

  • 1、节省不必要的开销如果买房时先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之前想要赠予子女或是未来走出售的形式给子女时又要花费一笔公正的费用,那还不如直接登记在子女名下省事。2、父母财产危机不危及孩子如果父母破产,子女不会因父母问题而影响房产。如果你买房时就将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即使财产被清算了,也不会影响到子女名下的这套房。3、给孩子提供保障离婚伴随着财产分割,子女名下的财产是不参与分割的,只归子女所有。

  •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全部5个回答>
  • 建议你们双方到公证处达成一个协议**好,这样的法律效力更高,在哈尔滨这边,协议离婚涉及财产的民政局一般都要求先办理公证。可以在公证书中将各自分配想法、意见厘清,以免对方反悔,而且20年后更名时拿着公证书就可以了,或者说要求对方在办理一个委托书,到时更名时肯定不用另一方配合的。

  • 李伟民律师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读者提问: 2004年,我与丈夫孙某结婚,后,其母搬来与我们同住。2006年,我们用孙某婚前个人所有的两间铺面在婚后出租两年所得的租金20万,加上夫妻二人的积蓄,以及我从亲戚处借来的钱,在玉溪某小区与开发商购买了一套住房。购房合同上的购房人是我们两人的名字,但交购房款的相关发票上只有孙某的名字。2007年孙某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人只登记为孙某。而今,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孙某提出要和我离婚,并称该房屋是用其原来所有的铺面租金收益和他母亲给的钱购买的,是他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我没有所有权。请问该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我是否有权分割? 律师解答: 该房屋应确认为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不是孙某和他母亲的共有财产,你完全有权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除法律明确规定或夫妻双方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外,夫妻或夫与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在你所反映的问题中,首先,该房屋是以你们夫妻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无论房产证上的所有人登记为你们夫妻二人还是只登记为丈夫孙某一个人,除非你们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只归孙某一个人所有,否则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关于孙某提出用其个人所有的铺面租金收入购买房屋的问题,该租金收入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不属于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20万元租金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属于其个人财产。

    全部5个回答>
  • 如果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按共同财产分割。

    全部10个回答>